来源:admin 时间:2017-12-22
为了防止儿女争房产,有些老人会提前做好房产分割,把房子给孩子,让孩子为自己养老,然而房子给了,孩子却没尽到义务,老人能否把房子收回呢?
案件回顾:
被告李某是原告小李的伯父。1960年,小李的父亲离家到部队当兵。不久,李某与大哥李某某在村里建了两间泥瓦房。1969年,李某将原建的两间瓦房拆除,重建了两间泥砖瓦结构住房和一间厨房。由于当时小李的父亲还在部队服役,李某遵照母亲的意见,留了一间房给小李的父亲。此外,李某还在厨房旁用石头砌了两间瓦房。1994年5月,李某为5间房屋均办理了产权证。2011年10月,小李欲将父亲分得的旧房拆除重建,李某得知后,极力阻止。
多次协商无果,2012年5月,小李将伯父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履行承诺,将旧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庭审理:
法庭上,双方为旧房的权属问题争执不休。小李称,1964年他父亲还在部队服役的时候,曾汇300元钱给李某,由李某建造瓦房。后来,父亲复员回乡,被安排在镇上工作,该瓦房一直为父亲和李某共同所有。而且,2009年7月,父亲和李某各撰写了一份赠与书,将此旧房屋赠送给小李所有。现在,被告想反悔,不守信用。
而被告李某则辩称,1960年和1969年两次建房的时候,他都遵照母亲的意愿,给弟弟留了一间房。1993年办理产权证时,5间房屋的产权都登记在他的名下。现在,他不同意将房产赠与原告小李,小李不能拆除旧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这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赠与合同有特别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即便被告李某当年同意将房产赠与原告,但由于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争议房屋的产权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在房屋产权尚未转移之前,被告李某有权撤销赠与。
法院对一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受赠人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