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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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1992年3月11日,张影和王梦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王梦在婚前曾与前夫李季生育了李毅、李空、李色三名子女。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402号房屋。2004年5月18日该房屋的房产证下发,该房屋登记在张影名下。
张影和王梦结婚前曾于1971年2月11日和闫国柳结婚,闫国柳和张影两人当时亦系再婚,两人婚后生育了一子张二嘎,但张影在再婚前没有其他子女。闫辉系闫国柳在婚前所生的女儿,当张影和闫国柳结婚时,闫辉年仅8岁,随张影和闫国柳共同生活。1987年5月19日,张影和闫国柳离婚,张二嘎由闫国柳抚养,张影从1987年6月1起每个月支付张二嘎抚养费40元。张影和闫国柳离婚时,闫辉已经成年。
2003年1月6日,张二嘎因病去世,生前没有子女。
2010年11月11日,张影因病去世。
2015年8月28日,王梦将闫辉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登记在张影名下的402号房屋中房产属于40%的份额归自己所有。
庭审过程:
本案件庭审过程中,王梦主张自己和张影生活了近19年之久,期间自己的子女对张影和王梦都很孝顺,让张影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并且可以享受天伦之乐。并且王梦主张闫辉在张影去世之前并没有和张影见过面,没有尽到任何的赡养义务,被继承人张影的后事也都是由王梦和王梦的子女帮助办理,因此主张将上述房屋中40%的份额归自己所有(张影所有的房产份额)。
闫辉主张自己在张影生前和张影见过一面,同时去过张影家里一次,在那之后就再也没有见过面了,同时其主张诉争房屋系张影生前单位分配的公房由张影和王梦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张影名下,因此要求继承诉争房屋中1/4的份额。
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402号诉争房屋归王梦、闫辉按份共有,其中王梦占有诉争房屋90%份额,闫辉占有10%份额。
一审判决之后,闫辉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经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二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继承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继承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张影和王梦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把属于王梦部分的房产份额析出,然后在进行遗产分割,即诉争房屋中50%的份额系张影的遗产,另外50%属于张影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张影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相应的法律文书,因此本案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闫辉和王梦均系张影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继承张影遗产的权利。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法定继承时,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闫辉系和张影系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女,王梦和闫辉虽然均系张影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由于王梦生前和张影生活在一起十余年,庭审中闫辉表示认可自己仅和张影见过一面,之后便没有见过面,王梦在张影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闫辉在张影生前没有尽扶养义务,因此王梦应当多分遗产,而闫辉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王梦主张继承诉争房屋中40%的产权份额,于法有据,而剩余的10%份额,可以由闫辉继承。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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