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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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刘真生育了刘心、刘申、刘仁三名子女,刘真和张晓傲在1980年12月登记结婚,1988年11月17日某单位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分配给了刘真。
刘真曾经在1995年4月17日和1996年6月11日缴纳了诉争房屋的购房定金及购房款总计2.7万,公共维修金1521元。后刘真在1997年8月17日因病去世。
1999年4月17日,该单位和张晓傲就诉争房屋的买卖事宜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由张晓傲购买诉争房屋,签订合同时双方所约定的房价款为2.8万,维修金1431元。经该房屋优惠之后,实际房价款为2.61万元。双方签订诉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在1999年12月22日签订《购房协议》,并进行公证。
双方在1999年4月17日签订的《成本价房屋买卖契约》仍然有效。同年5月19日,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晓傲。
刘真去世之后,刘真的遗产并未分割。
2015年1月18日,张晓傲和刘心、刘申、刘仁因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发生争执,因次刘心等人将张晓傲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诉争房屋。
庭审过程:
刘心等人将张晓傲起诉至法院称:刘真和张晓傲系再婚,刘真有刘心、刘申、刘仁三名子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是诉争房屋和一部分存款,刘真去世之后我们没有对刘真的遗产进行分割,现在我们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依法进行分割。
张晓傲在法院庭审中辩称诉争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和刘真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刘心等人的诉讼请求。
张晓傲称诉争房屋系单位分配给刘真的补差价房屋,因其将婚前承租的公房交给了单位才分得了诉争房屋。
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由张晓傲、刘心、刘申、刘仁共有,刘心、刘申、刘仁各占把1/8份额,张晓傲占有5/8份额。
一审判决后,张晓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刘真和张晓傲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系由刘真缴纳购房款。刘真在去世之后,张晓傲在刘真去世之后和单位签订了成本价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庭审中张晓傲所辩称的诉争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的主张法院不应采信。
在刘真去世之前,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刘真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刘真的法定继承人即张晓傲、刘心、刘申、刘仁平均分割遗产。由于诉争房屋属于张晓傲和刘真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真的遗产应当是该房屋50%的份额,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就这部分份额进行分割。即,由张晓傲继承5/8份额,由刘心、刘申、刘仁各继承1/8的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当事人,当下社会的信用成本低廉,违约成本低,不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的人占大多数,很多时候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同时由于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导致自己没有办法维护合法权益。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作为一名从业十余年的专业房地产律师提示各位当事人,如果碰到房产继承、房产买卖时发生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相应证据并寻求资深的房地产律师帮助,以期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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