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12-22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
案例:
2008年8月份,吴某与段某签署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吴某向段某购买某小区的一套房产,房屋总价为人民币92万元。双方约定,段某承诺于2009年2月15日前取得房产证,之后30天内,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签署后的90天内,双方依法向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房屋的小产证。前述合同签署后,吴某依约支付了房款,但段某未能按承诺期限取得房产证,直接导致吴某未能依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取得房屋的小产证,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同时也应当依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促成原告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条件。鉴于被告直至20090年8月28日才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直接导致原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系争房屋的小产证,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由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可予支持。预售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就逾期办证违约金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被告提出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