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律师文集 >

拆迁分割律师——婚后一方所得父母房屋拆迁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某丽支付房屋购房款9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与张某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了原属于我父亲李某文所有的房屋处于政府拆迁安置范围内,房屋已被拆迁,而回迁安置的房屋已实际交付了使用。后我与张某丽之间发生离婚纠纷,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判决张某丽获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的居住使用相关权益。但1号房屋在拆迁安置时并非张某丽所购买,所以我要求张某丽按照现在的市场价值将购房款返还于我。
 
被告辩称
张某丽辩称,不同意李某军的诉讼请求。在我与李某军的离婚纠纷中,法院已经判决1号房屋由我居住使用,此房屋系政府给予被安置人的合法安置待遇,用指定的购房指标按照当地拆迁安置价格购买,购房款为262274.13元,李某军要求我按照市场价将房款向其返还于法无据,其收取理由不成立。
张某丽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李某军支付安置补偿费及1号房屋8个月的租金共计40075.07元。
事实和理由:在我与李某军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文所有的老房被拆迁,我与李某军作为被安置人所得安置款共计566618.4元,原告已领取了该款项,但其并未将此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所以我对于这笔款项应享有一半的权利,李某军应将其所领取的安置补偿费的一半扣除购买1号房屋的购房款后返还给我。另外,在我与李某军的离婚纠纷中,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判决1号房屋由我居住使用,但其在办理1号房屋的入住手续并领取钥匙后,拒绝我和我未成年的孩子入住,私自将1号房屋出租,其中的租金收入为3808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收入,所以要求李某军支付我一半的租金。
李某军就被告反诉辩称,不同意张某丽的反诉请求。张某丽主张的安置补偿款是按照平米数给的补偿,是29万多元,而这笔钱也不是我一个人的,是我和我兄弟四人的。另外,1号房屋是我装修的,装修的钱我都没有向张某丽要,装修前也一直是我自己住,没有出租过。
 
本院查明
李某军与张某丽于2016年8月4日登记结婚。李某军系李某文之子,李某文系北京市朝阳区7号的土地使用者,经李某军所述李某文于1995年过世。
2017年8月14日,腾退人(甲方)北京市朝阳区H村绿化隔离地区腾退工作委员会与李某军、张某丽签订《H村绿化隔离带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乙方选择定向安置在2号及1号房屋。
2018年3月14日,张某丽将李某军诉至我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双方确认“2号房屋和1号房屋已使用拆迁腾退补偿款支付完毕,并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双方婚后未在北京市朝阳区H村7号院内建房;李某文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已去世。”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李某军主张被拆迁的H村7号院系其父李某文所有,包括其在内,李某文有四名子女,分别是李某来、李某强、李某旺及其,四名子女均健在,李某文在生前曾有遗嘱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过处置,但四名子女并未进行分家析产,并且在李某文过世及拆迁后也未就李某文应享有的拆迁安置利益进行过分割。李某军就其主张提交李某文的遗嘱,载明“我患有急性糖尿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为避免后人因遗产发生争议,特此立下遗嘱自愿将7号的房产留给我四个儿子,四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分别是老大李某来、老二李某强、老三李某旺、老四李某军,房产由四个儿子进行平均分配。”
被告主张其对遗嘱的真实性不清楚,并称对于李某文的遗产其不会去争,但也要分清楚哪些属于李某文的遗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驳回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张某丽的反诉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李某军要求张某丽支付购买1号房屋的购房款,张某丽提起反诉要求李某军支付安置补偿费及出租1号房屋的租金。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1号房屋系拆迁H村7号院的安置房,系使用拆迁该院落的安置补偿款所购买。
虽然《H村绿化隔离带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显示安置人口为李某军与张某丽,但被拆迁的H村7号院原为李某文所有,其有四名子女,分别是李某来、李某强、李某旺及李某军,四人均为李某文遗产的继承人,李某文生前及死亡后并未就该房产进行分家析产,而民事判决载明“涉案院落的拆迁补偿款项可能涉及被腾退人李某文的利益。”由于购买1号房屋的款项来源于拆迁H村7号院的安置补偿款,故购买1号房屋的安置补偿款也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现李某军的诉讼请求及张某丽的反诉请求均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各方应先行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家析产,故对李某军的诉讼请求及张某丽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