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公房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公房 >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 点评借名买经适房被判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8-01-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介绍:

索妮和魏亢是亲戚,魏亢在2003年获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为此,索妮找到魏亢希望他能把购房指标借给他,由他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涉诉房屋。魏亢当即同意了索妮的借房要求,于是双方约定由索妮支付首付款,以魏亢的名义购买该房屋,且剩余房款以魏亢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双方协商一致后,魏亢于2003年2月18日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由魏亢购买该涉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50万元,索妮支付了首付款15万元,剩余款项魏亢于3月5日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房屋交付之后,索妮进行了装修。在装修之后,实际入住了该诉争房屋。

2005年,索妮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房屋尾款3万元。2005年12月20日,房屋所有权证下发,所有权人登记为魏亢,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05年到2014年间,房价开始上涨,索妮多次找到魏亢要求过户,但魏亢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8月,索妮忍无可忍,将魏亢告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处魏亢将该涉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违反了国家政策、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了索妮的诉讼请求。据悉,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2015年9月18日,索妮将魏亢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房屋贷款等相关款项,并赔偿因房屋升值导致的损失。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魏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索妮购房款及其他各项款项共计45元。

二、被告魏亢于判决后十五日内赔偿索妮房屋增值损失180元


借名买房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本案是一起借名买房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财产返还及赔偿损失案件。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法院的裁判根据系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本案中,索妮于2014年将魏亢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魏亢将涉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而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后判决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于2014年提出要求被告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而本案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而被告并未履行其过户的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告存在主要过错,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对此,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