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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纠纷律师 ——房产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去世房产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由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事实和理由:王某兰、王某莲系李某霞之孙女,王某慧系李某霞之女,李某丽系李某霞之儿媳。
被继承人李某霞于2015年8月6日立代书遗嘱,于2017年2月5日去世。2015年8月6日,李某霞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张某琴律师和张某华律师的见证下订立代书遗嘱,由张某琴律师代书,张某琴律师和张某华律师见证。代书遗嘱载明:将Y公司出售予我的位于丰台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7号院1号),由我的孙女王某兰继承。李某霞在立遗嘱处签名、捺印,张某琴在代书人、见证人处签名,张某华在见证人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5年8月6日。李某霞于2015年8月6日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继承法》第17条所规定的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原告及三被告均应执行李某霞老人遗愿。
依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7号院1号房屋由原告享有所有权,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慧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遗赠形式存在瑕疵,原告在三年前就知道遗嘱的存在,但是没有做出表示,遗嘱是无效的,王某慧起诉过分家析产和继承,已经开过很多次庭了,因为原告提出遗嘱见证,遗嘱见证有瑕疵,没有律所发票,没有李某霞对见证人的授权委托书,就在二审过程中发回了,发回以后因为要办新的房产证,我们就撤诉了。撤诉的时候,笔录上也问了原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双方都说没有证据,原告当时没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没有及时作出表示。
被告王某莲辩称:我上次开庭才知道所有的情况,我的意见同王某慧的意见。我今年10月中旬也提出起诉了,起诉的分家析产,要求分割的财产中包含了本案房屋。
被告李某丽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王某明与李某霞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即长子王某渊、次子王某杰,女儿王某慧。王某渊与张某芳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王某莲。王某杰与李某丽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王某兰。1994年6月11日王某渊死亡。2017年2月5日,李某霞死亡。2018年8月29日,王某杰死亡。
王某慧曾以析产、继承纠纷将王某莲、李某丽、王某兰诉至本院,要求分割7号院1号等房屋的使用权。
2014年5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李某霞就征收李某霞位于丰台区2号产权房15.77平方米签订《棚户区改造三期房屋征收项目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2015年1月14日,Y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与李某霞签订《“西经济适用房”项目认购书》,李某霞认购7号院1号房屋。后,Y公司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李某霞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王某兰、王某慧、王某莲、李某丽均认可7号院1号房屋系李某霞的个人遗产。
另,王某兰称在李某霞生前,李某霞即向王某兰表示过要将7号院1号房屋遗赠给自己,且自7号院1号房屋交房起,一直由其占有使用,并提交了其与永亮地产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租金收条及缴纳涉案房屋供暖费的发票,拟证明其做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王某慧不予认可,但表示其曾于2017年三四月份向本院起诉王某杰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李某霞的遗产,王某杰在答辩中曾表示王某明有一份遗嘱,李某霞有一份见证遗嘱,但李某霞所立遗嘱的具体内容王某杰未出示。
现7号院1号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系李某霞。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归原告王某兰所有,被告王某慧、王某莲、李某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兰办理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7号院1号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霞的个人财产,李某霞死亡后,该房屋为其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原告王某兰提供的李某霞所立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王某兰作为受遗赠人是否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对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时间如何起算一节。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就知道受遗赠之事,两个月的期间应当自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知道受遗赠之事,两个月的期间应当自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王某兰明确表示其在李某霞去世之前即已知晓本案遗赠之事,则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的起算时间,应当自李某霞死亡之时开始计算。
其次,对于如何理解“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一节。
意思表示的方式,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及沉默形式等。推定形式是以有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意思的形式。换言之,行为人虽然没有口头或者书面的表示,但可以通过其积极行为推定其内在的意思。
本案中,原告王某兰自涉案房屋交付起便进行占有使用及维护,同时,被告王某慧于2017年三四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被继承人李某霞遗产时,原告王某兰之父王某杰亦曾表示被继承人李某霞留有见证遗嘱,结合上述事实足以推定在李某霞去世后,原告王某兰以积极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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