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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分割律师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房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将原告所有的北京市门头沟区1室(以下简称1室)腾退,归还原告。
事实与理由,张某霞是李某辉的继母,李某军是张某霞之子,李某军与李某辉同父异母。1室是李某辉拆迁所得的安置房,李某来和张某霞、李某军一直在此借住,2019年5月李某来去世,李某来名下另有二个一居室。原被告说好2019年年底腾房,但是至今未腾退,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被告辩称
李某军、张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1室并非李某辉的安置房,被拆迁房屋房主是张某霞的丈夫李某来,拆迁安置协议写李某辉名字的原因是,李某来有一位多年走失的哥哥李某荣,李某荣本人无妻无儿无女,走失前一直和李某来生活,李某辉一直照顾李某荣,所以房子写了李某辉的名字,但没有说后续的安置房就属于李某辉。张某霞户口是外地的,拆迁办说不能写张某霞的名字,李某军年龄太小也不能写,所以就写着李某辉的名字,回迁后我们一家三口一直在此居住。
李某来名下有二个一居室,但是只有一套我们有使用权,这一居室也是张某霞和李某军的生活来源,另外一居室从回迁至今一直是一个叫张某起的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手续也都在他那里,我们有一份房屋赠与承诺书和无房居住及房屋产权转让承诺书,这都是李某来在拆迁办让签的。我们从未答应李某辉要从1室搬出去,李某来于2019年5月6日去世,8日早晨李某辉就跟我们要房子,说房子写他的名字就是她的。
 
本院查明
李某来与张某霞于200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军,李某辉是李某来与前妻所生之女。李某来于2019年5月6日死亡。
2014年3月25日,Y公司与李某辉签订《门头沟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约定:拆迁范围7号院内房屋3间,建筑面积112.27平方米,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李某辉、之夫李某洲、之子李某帅。拆迁所得安置房是Y小区2居室1套,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等并扣减应缴房款后共计128922元。无证房申请确认表显示被拆迁的3间房屋无房产证,房屋权属性质是私房,面积112.27平方米。后续选房确认单显示安置房坐落是1室,从2015年1月22日交付至今一直由二被告居住使用,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4年3月25日,Y公司与李某来签订《门头沟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范围7号院房屋3间,建筑面积32.48平方米,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分别是李某来、之兄李某荣、之妻张某霞、之子李某军。拆迁所得安置房屋是Y小区1居室2套,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等并扣减应缴房款后共计147450元。
双方一致认可:1、7号院公房系李某来承租单位的房屋。李某来承租期间,在公房周围自建房屋若干,李某来及前妻(李某辉之母)、李某辉均曾在此居住。之后李某来与张某霞、李某军共同在此居住。拆迁时,李某辉就该处的部分自建房与房屋拆迁部门订立《门头沟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1室,李某来就公房及部分自建房与房屋拆迁部门订立《门头沟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相应利益;2、拆迁时,李某辉、丈夫李某洲及之子李某帅均不在此居住。李某辉签订的《门头沟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选房协议原件、选房确认单原件、电卡、燃气卡均由张某霞保存;3、1室交付后,由李某来、张某霞及李某军居住,李某来死亡后,该房屋由张某霞、李某军居住。
双方争议问题:李某辉主张被拆迁的房屋应当属于父母给与的,自己签订的拆迁协议所得1室归自己所有。张某霞、李某军主张被征收房屋属于李某来所有,拆迁时,李某辉已经出嫁且不在此居住。由于张某霞不是本地户籍、李某军尚未成年,按照拆迁办法不能就该房屋订立拆迁协议,所以让李某辉就自建房订立拆迁协议,但并没有确认1室归李某辉所有。现李某来已经死亡,该房屋中存在张某霞及李某军的权益,不同意腾退。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辉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
据查明的事实,李某辉与房屋拆迁部门订立的拆迁协议中,1室是李某辉签署拆迁协议项下的利益,但是被拆迁房屋是依附于李某来承租公房的自建房,不能仅凭拆迁协议上的被拆迁人认定房屋的权利归属。现李某来、李某辉分别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李某辉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拆迁房屋归自己所有,故不能直接认定以李某辉名义签订的拆迁利益归李某辉所有,亦不能排除张某霞、李某军对该房屋享有权利。所以,李某辉要求张某霞、李某军腾退、返还1室房屋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基于此,张某霞、李某军亦无需返还1室拆迁补偿协议、选房协议、选房确认单等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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