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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离婚后用未分割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菊、李某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中李某军享有的75%的产权份额由原告李某菊、李某梅继承;2.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被继承人李某军系姐弟关系。三人之父李某国于1996年去世,三人之母张某丽于1994年去世。李某国、张某丽没有过继、收养的子女。李某军与王某芳于1985年结婚,育有一子,即被告李某文。2013年10月16日,李某军与王某芳经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李某军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王某芳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2014年7月8日,该院判决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由李某军享有75%的产权份额,由王某芳享有25%的产权份额。李某军于2014年1月27日订立的自书遗嘱载明,其在上述房产中享有的产权份额由二原告继承,其全部财产由二原告继承,被告不得继承其任何财产。2016年8月22日李某军去世。后因二原告与被告协商继承房产未果,故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文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死亡时间、被继承人结婚、离婚及财产分割情况。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未就遗产继承找被告商量过。被告从小脑子就不好使,没有工作,没有收入,除了涉案房屋也没有地方居住。
 
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李某军于2016年8月22日死亡。李某军之父系李某国,于1996年12月3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之母系张某丽,于1994年12月1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李某国、张某丽共育有李某菊、李某梅、李某军三子女。
李某军与王某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李某文。经李某军起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军与王某芳离婚。此后,李某军未再婚。
离婚后,李某军将王某芳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由李某军享有75%的份额,王某芳享有25%的份额,该房屋的住房超标款170504元及该房屋所欠的供暖费由李某军自行负担,李某军于该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协助王某芳办理上述房屋的登记手续。该判决已生效。经询,二原告表示,若法院在本次诉讼中最终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愿意自行负担原应由李某军负担的上述住房超标款以及截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供暖费。
2014年1月27日,李某军曾订立《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李某军,……,由于我身体患有多种疾病,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未(为)避免发生我不希望出现的各种纠纷,现我对自己去世后的全部财产作出处理意愿,故特立此遗嘱。……。二、遗嘱具体内容:1.我名下共有两处房产,第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号(此房只有与产权单位协议),第二套房位于北京市海淀2号,该房是我单位解散时我用我的全部公积金买下的,上述两套房为我与我前妻王某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我与王某芳离婚时,由于双方在法庭上双方在房屋的价格上存在价格争议,故法庭对于房产及财产并未析产。现我决定在我去世后,由我两个姐姐李某菊、李某梅对上述两处房产中我享有权利的部分予以继承。2.……。3.在我去世后,我儿子李某军不得继承我任何财产。本遗嘱出于我本人自愿,此遗(嘱)为最终遗嘱,此遗嘱出于我本人自愿,此遗嘱真实有效。”。该遗嘱尾部有立遗嘱人李某军签字,并签写有年、月、日。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李某军对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建筑面积:85.20平方米)享有的75%的产权份额由原告李某菊、李某梅继承。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某军配合原告李某菊、李某梅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李某菊、李某梅负担。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李某军对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享有75%的产权份额。李某军有权立遗嘱将其享有的上述产权份额指定由其姐姐即二原告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结合笔迹鉴定结果以及张某山、李某川律师的证言,可以判断李某军遗嘱系其本人真实意思,内容、形式完整,故法院确认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现二原告据此主张继承,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应配合二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二原告自愿承担该房屋上的住房超标款170504元以及截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供暖费,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被告经鉴定被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请求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主张缺乏依据,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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