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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再婚夫妻婚前财产,继子女能否继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王某华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西房2间,建筑面积36.2平方米)由王某兰继承。
事实与理由:王某华与张某淑于1950年结婚。张某淑系再婚,与王某华结婚时候带过来六个孩子,这六个孩子当时都未成年。这六个孩子分别是长子王某信、次子王某国、长女王某菱、次女王某全、三子王某刚、四子王某强。王某华与张某淑结婚后育有一女,即本案原告王某兰,王某华与张某淑无其他子女。
张某淑于1975年11月7日死亡,王某华未再婚。
王某华于1994年11月19日死亡。王某菱与王某先于1996年6月7日离婚,未再婚,2008年5月11日死亡。王某菱育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被告王某慧和张某丽。王某信于2001年10月13日死亡,王某信死亡后其配偶张某双未再婚,王某信生前与张某双育有一子,即被告王某军。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院的房屋原系王某华与张某淑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淑死亡后,王某华与全体子女对张某淑的遗产通过法院诉讼进行了析产继承。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10月31日判令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西房2间,建筑面积36.2平方米)归王某华所有。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后,王某华于1990年12月自书遗嘱,将该房屋遗留给王某兰继承。现各方就继承房屋事宜无法协商解决,故起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国、王某慧、张某丽、王某梅、王某刚、王某强辩称,认可王某兰所述事实,同意王某兰诉讼请求。王某华确实书写过遗嘱,1992年春节前后见过该遗嘱,在之前的继承纠纷中王某兰未分得房产,王某华将房屋留给王某兰合情合理。
 
本院查明
王某华与张某淑于1950年结婚。张某淑系再婚,与王某华结婚时候带过来六个孩子,这六个孩子当时都未成年。这六个孩子分别是长子王某信、次子王某国、长女王某菱、次女王某全、三子王某刚、四子王某强。
王某华与张某淑结婚后育有一女,即本案原告王某兰,王某华与张某淑无其他子女。张某淑于1975年11月7日死亡,王某华未再婚。王某华于1994年11月19日死亡。
王某菱与王某先于1996年6月7日离婚,未再婚,2008年5月11日死亡。王某菱育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被告王某慧和张某丽。王某信于2001年10月13日死亡,王某信死亡后其配偶张某双未再婚,王某信生前与张某双育有一子,即被告王某军。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号院的房屋原系王某华与张某淑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淑死亡后,王某华与全体子女对张某淑的遗产通过法院诉讼进行了析产继承。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10月31日判令北京市西城区1号后院西房南数第一、第二间归王某华所有;在该案中,王某兰放弃继承份额,其他子女均继承相应份额。1990年12月9日,王某华书写遗嘱称,判决书判归王某华所有二间房产遗留王某兰继承。后王某华取得上述房屋的房产所有证:西城字第20459号,登记座落为1号,方向:西,间数:2,建筑面积:36.2平方米。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王某华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归原告王某兰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继承。王某华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符合情理,王某兰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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