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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解析一起借用父母名义买房去世后引发分割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案讼争房产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现登记所有人为张父。张父系原告之父,2003年原告欲购买讼争房屋,因张父系农村户口,购买房产可减少部分税款。故双方协商以张父的名义购房。后张父于2019年10月15日去世。被告一张母系张父配偶。张父生前育有两子,即原告张某声以及被告二张某利。张父父亲已于1995年3月2日先于张父去世,母亲于2011年6月13日先于张父去世。现因张父去世,原告为办理讼争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需要二被告配合,望贵院判决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张母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张某利辩称,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认为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起诉理由不充分,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一、争议双方父亲张父于2003年用本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购买了两套房,讼争两居室系其中一套,由父母居住。另一套为一居室,由被答辩人居住,2009年将该房卖出,卖房款200多万元由被答辩人获得,被答辩人未分给答辩人任何房款,答辩人也从未想与被答辩人去争卖房所有利益。而对于争议房产,从本案事实及情理上讲,在父亲去世后,被答辩人提出全部归其所有,剥夺了答辩人应当享有的份额权利,显失公平。
  • 本案没有有效的证据表明讼争房产是被答辩人以父亲张父名义借名买房,无法核实被答辩人诉称借名买房的真实性。即便存在如被答辩人所称的借名买房之事实,其法律效力是否合法有效还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予以认定,故答辩人在无借名买房之法律事实或事实不清的前提下,就本案无法定义务配合被答辩人进行房屋过户。
  •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讼争房产系争议双方父亲张父生前购买,为母亲与父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答辩人诉称其购买讼争房产缺乏有效证据,具体理由被告质证时详细陈述。
  • 讼争房产因父亲于本案前过世,应属于父亲遗产
  • 被答辩人起诉的案由为合同纠纷,但争议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基础事实。
 
本院查明
2003年8月4日,张某声代张父(买方、乙方)与案外人周某(卖方、甲方)经居间签署《房屋交易居间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房款为377000元。
2003年9月16日,张父(买方、乙方)与案外人周某(卖方、甲方)另行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确认上述协议内容的同时,确认双方房款已于2003年9月16日结清。同日,北京市昌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张父出具《北京市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及《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向张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经查,张母系张父妻子,张某声、张某利为二人儿子。涉案房屋现登记于张父名下,张父于2019年10月15日死亡。
另查,2003年9月5日,张父、张某利(乙方)作为代表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拆迁事宜与北京S公司(甲方)签署《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补助费2494639.8元。张父与张某利于2003年9月13日共同确认现金付讫。
经张某声申请,本院调取张父名下所有工商银行账户2003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交易明细显示,张父工商银行账户于2003年9月13日共计存入2605000元,2003年11月14日支取500000元,2004年1月3日支取470000元。
张某声工商银行账户显示2003年9月14日开户并存入480000元,2003年9月16日支取377000元。
 
裁判结果
张母、张某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某声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声与张父生前是否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协议。
由于没有书面协议,对于这一问题只能结合交易过程、购房资金及其他费用的来源、协议文本及相关票据的持有人等因素进行实质判断。
对此,法院认可张某声与张父生前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协议。首先,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协议文本及相关票据原件皆由张某声保管,且《房屋买卖协议书》签署前首先由张某声代张父签署《房屋交易居间合同》。结合张某声本人工商银行账户支取明细,在时间及数额上与《房屋买卖协议书》确定的购房款数额及支付时间一致的事实,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书》应是张某声借用张父名义签署,实际由张某声履行并登记在张父名下。其次,对于张某利主张的购房资金来源实际上为张父给付张某声的拆迁款,法院认为,张父收取拆迁款的账户在《房屋买卖协议书》履行期间并无支取记录,张某利未能证明相关款项非张某声自有资金。
现张父已经死亡,由其继承人继受其与张某声借名买房协议中的义务。
鉴于张某声与张父生前并未订立书面协议,张母与张某利是否有义务依据张某声请求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在庭审中难以达成一致协议,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补正。法院认为,张某声与张父订立借名买房协议的目的即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现涉案房屋权属登记状态与实际出资方不一致,张某声有权要求张母与张某利配合其进行过户登记。至于变更登记的时间,法院认为张某声可以随时要求张母与张某利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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