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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商品房拆迁之后房款补偿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01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以下简称张三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四、李五(以下简称张四方)返还张三方多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5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1日,张三、张四及a中介三方签订《动迁商品房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张四方将坐落于b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转让给张三方,房屋面积111.06平方米,转让价22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三方按约支付房款190万元。虽然协议约定余款30万元于过户时一次性付清,但张四方在过户之前不断以各种理由催要,张三方为避免纠纷发生,遂于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期间分别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六次共计支付197,000元。至此,张三方共计支付购房款2,097,000元,尚余103,000元未付清。2018年4月20日,王五向银行青浦支行贷款40万元,收款人为李五,并与张四方商定待其收到发放的贷款后扣除103,000元购房款,余款297,000元应返还张三方。但张四方于2018年6月21日返还23万元,7月10日返还1万元,余款57,000元至今未予返还。故张三方诉诸法院,作如上诉请。
  二、被告辩称
  张四方辩称,不同意张三方的诉讼请求。57,000元确实在张四方处,但是:1、7,000元系张四方垫付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维修基金等,双方口头约定先由张四方垫付再由张三方支付,相关费用的发票已经给了张三方;2、双方曾经协商,由于房屋总价220万元是按110平方米(每平方米2万元)计算,实际面积为111.06平方米,存在1.06平方米的面积(约2万余元);又因张四方协助张三方贷款,且房屋余款支付约有两年多时间,需计算利息。故张三方自愿补偿张四方5万元。
  三、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2日,张四、李五(卖方、甲方)与张三(买方、乙方)签订《动迁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b室动迁商品房一套转让给乙方,面积111.06平方米,转让价为220万元。付款方式:2016年4月15日之前,乙方支付给甲方50万元整;2016年5月30日之前,乙方支付给甲方100万元整;2016年6月15日之前,乙方支付给甲方40万元整;甲方同意留30万元作为押金,过户时乙方一次性付清。押金无利息。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增值等情况发生,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房产合法共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任何要求,一切关于该房屋的自主权由乙方主张,甲方无权干涉。国家政策可以过户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协议书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另查明,涉案房屋坐落于b室,建筑面积111.06平方米,于2018年5月28日核准登记在李四、王五、赵六名下。
  四、裁判结果
  被告张四、李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三、李四、王五、赵六购房款。
  五、律师点评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动迁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买卖协议明确约定房屋总价为220万元,现张四确认多收取57,000元,但认为其中5万元系张三方自愿补偿,但其未对该主张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审理中,张三方自愿放弃7,000元返还之诉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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