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房屋买卖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屋买卖 >

北京房产律师:借名购买的经适房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过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6-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武女士、曾先生起诉称:我二人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我们的女儿、女婿。由于原先居住的公有住房拆迁,我二人欲购买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由于我二人经济能力有限,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房款,又不具备贷款条件,遂用女儿即被告曾小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XX小区东区房屋,并以曾小姐的名义贷款。购房之前,双方曾口头约定待原告经济条件好转之后便将该房屋更名至我二人名下,并于2012年与被告补签了借名买房合同。该房屋的首付款和房贷的偿还,均为我二人支付。现要求判令二被告将甲市乙区XX小区东区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至我二人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先生、曾小姐答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听从法院判决。

  三、法院查明

  2005年7月24日,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小姐签订了《甲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被告曾小姐向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XX小区东区房屋一套(本案诉争房产),该房的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付款方式为公积金付款。2008年3月21日,被告曾小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

  四、法院判决

  1、被告曾小姐、杨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区XX小区东区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曾先生、武女士名下。

  2、受理费10770元,由被告曾小姐、杨先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五、律师点评

  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借名合同关系,原告借用曾小姐名义购买的房屋,虽为政策性保证住房,但该房屋为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且目前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根据《甲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借名合同应属有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