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房屋买卖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屋买卖 >

借名买房律师:借名购买的房产要被作为遗产继承引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6-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女士起诉称:我和被告系父女关系。2015年上半年,我欲投资购房,经朋友介绍,看中本案诉争房屋。因我长期居住海外照顾年幼的子女,不便来回奔波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各类手续,同时顾及今后房屋日常管理的便利,经与被告协商后,同意由被告为我代持诉争房屋。2015年6月18日和6月19日,我分别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打款50万元和90万元,用于购买诉争房屋并办理产证。2016年8月28日,诉争房屋取得产权证,2016年9月8日,被告向我出具房屋所有权说明,载明诉争房屋为我出钱购买,最终产权归属于我所有。2017年3月中旬,我曾经回甲市要求房屋产权过户遭到拒绝。我支付了房屋全款购买了诉争房屋,且我和被告之间也曾经约定系代持的关系。现被告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我和被告之间的借名购房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我办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我名下的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大叔答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其住在国外,为了投资,在A地买房后给我居住,所以写了我的名字,并让我负责日常打扫和各项费用的支付。这个事情我也跟两个女儿说过的,房产是原告的,钱也是原告出的,我只是借住,也出具了纸条,在房产证拿到后所写,拍照后传给了原告。

  第三人吴奶奶、蔡老爹未作陈述。

  第三人刘小姐述称:原告买房的事情,是父母通知我的,原告住在国外,办理产证来回奔波不方便,所以写了父亲的名字,让父亲去办理手续,但因为有两个女儿,为避免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所以开了家庭会议并写明了房子是属于姐姐一个人的,与我和父母没有关系的。

  三、法院查明

  原告刘女士与第三人刘小姐系被告刘大叔女儿,第三人吴奶奶、蔡老爹系被告刘大叔的岳父母。

  2015年6月18日,原告刘女士向被告刘大叔银行转账人民币1,400,000元;次日,被告刘大叔向案外人甲市L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转账1,364,980元。2015年7月13日,被告刘大叔与案外人甲市L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甲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被告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即坐落于甲市A地XX路XX小区105室房屋,房价1,364,980元。2016年6月,原告刘女士之母蔡大娘即告刘大叔之妻死亡。2016年8月28日,诉争房屋被核发登记在被告刘大叔名下。2016年9月8日,被告刘大叔书写《房屋所有权说明》,写明:“A地XX路XX小区105室商品房是刘女士出钱购买,最终产权属刘女士家所有,本人只是借住”,并将该《房屋所有权说明》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原告刘女士。2018年1月26日,两第三人吴奶奶、蔡老爹以本案诉争房屋为被告刘大叔与蔡大娘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了继承之诉,法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四、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刘女士与被告刘大叔之间的借名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2、被告刘大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甲市市A地XX路XX小区105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刘女士名下。

  五、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之诉是否为规避两第三人吴奶奶、蔡老爹的遗产继承之诉。1、虽然诉争房屋以被告名义购买并登记于被告名下,但是根据原、被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足以证明购房系原告出资。2、从被告刘大叔《房屋所有权说明》的形成时间看,房屋产权登记于2016年8月28日,被告时隔不久即于2016年9月8日书写了《房屋所有权说明》并发微信给原告。虽然《房屋所有权说明》的形成晚于蔡大娘死亡时间2016年6月,但早于两第三人吴奶奶、蔡老爹遗产继承之诉时间2018年2月1日近一年半。两第三人吴奶奶、蔡老爹未能提供于《房屋所有权说明》形成之时,双方即为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房屋所有权说明》系被告为应对遗产继承之诉所作准备,故对《房屋所有权说明》所书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第三人刘小姐陈述和证人证言,以及购房的出资情况,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口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合法有效。现原告主张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予以认可,应予以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