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房屋买卖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屋买卖 >

北京房产律师 :儿子借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可以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5-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先生起诉称:1993年12月31日,我与父亲曹大叔、母亲林大娘签订了一份协议。三方约定,由我出资购买909号房屋。房产证上写父亲曹大叔的名字,但产权归我一人所有。2003年12月30日,曹大叔因病去世。2015年2月10日,我与林大娘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双方约定,因曹大叔已去世十数年,林大娘亦年事已高,为避免林大娘去世后产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房屋于2015年3月10日之前登记在我名下。我的姐姐曹女士不幸于1997年12月5日去世,姐姐与姐夫育有一子沈某甲。今我与三被告协商未果。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三被告履行协议,将909号房屋过户至我名下;2、诉讼费由我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林大娘、沈某甲答辩称:曹先生陈述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曹大叔与林大娘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曹某甲、次子曹先生、女儿曹女士,沈某甲系曹女士之子。曹大叔于2003年12月30日去世,曹女士于1997年12月5日去世。1993年12月31日,曹先生与父亲曹大叔、母亲林大娘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购买909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时,由于父母无钱购买,由曹先生出全款,父母两人出工龄购买该房屋,此房产权归曹先生一人所有,父母有永久居住权;因房改房只卖给本单位职工,所以房产证上只能写父亲曹大叔的名字,等父母都去世以后再将房产证改为曹先生的名字,因父母已经给了其他子女房产,所以此房产权都归曹先生一人所有,此房产权与其他子女无关。2015年2月10日,曹先生与林大娘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为避免林大娘去世后产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以赠与方式将诉争房屋于2015年3月10日之前登记在曹先生名下。另查,诉争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约由曹大叔与X公司签订,该房屋所有权现仍登记于曹大叔名下。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契约、房款收据等原件均由曹先生持有。

  四、法院判决

  林大娘、沈某甲、曹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909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曹先生名下。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所涉两份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1993年12月31日的协议内容,曹先生与曹大叔、林大娘形成的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诉争房屋购房款由曹先生全额出资,此房产权归曹先生一人所有,等父母都去世以后再将房产证改为曹先生的名字。现曹大叔已去世,其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办理至曹先生名下的合同义务应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林大娘、曹某甲、曹女士承担,因曹女士先于曹大叔去世,故曹女士之子沈某甲应代位履行该义务。林大娘于2015年2月10日与曹先生签订赠与协议书,同意以赠与方式将诉争房屋登记在曹先生名下,此行为实际系林大娘提前履行借名买房合同中的义务,并无不当。鉴此,曹先生要求三被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曹某甲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