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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以系违章建筑为由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驳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5-2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朱先生起诉称:被告杜女士、马先生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3日,我和两被告双方签订地基、房屋买卖预付定金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坐落在A镇C村XX路605号房屋作价252800元出卖给我。2010年3月4日双方签订“房屋卖尽契”,我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于立契之日向我交付该房屋,该房屋系被告向案外人刘先生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2016年9月份,该房屋因属于违章建筑而被强制拆除。综上所述,由于双方签订的关于A镇C村XX路605号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属于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已经被拆除灭失,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当予以解除。为了维护我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解除我和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A镇C村XX路605号房屋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我购房款252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杜女士、马先生未作答辩。

  三、法院查明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1份“地基、房屋买卖预付定金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坐落在XX县A镇C村XX路605号二层楼房一间以时价252800元价格出卖给原告。2010年4月17日(农历3月4日),双方签订了1份“房屋卖尽契”,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该房屋的原始契约,并将该房屋交由原告占有和使用。该房屋系被告向案外人刘先生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均无异议。2016年10月,A镇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快C村城中村改造涉案房屋一并被拆除。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农村房屋是否属违法建筑依法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界定,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现原告仅凭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和审批手续,尚不能证实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目前作出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规定只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并不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强制性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没有禁止性强制规范,原、被告双方买卖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契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购房时就知晓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书,现又主张涉案房屋买卖标的物属于违章建筑,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显然有违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故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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