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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 :如何认定农村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5-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蒋先生起诉称:2015年9月10日,我经中介石先生介绍,向被告购买坐落于A县XX村55号联建房四楼套房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交易预付定金协议书》,当日我交付定金50000元。2015年10月4日,我和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卖尽契约》。该契约约定,被告黄先生将其所有的坐落于A县XX村55号联建房四楼套房一套卖给我,双方断定房屋时值价款计人民币312000元,还约定被告应负协助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如有任何纠纷问题,概由卖方自行理清。被告在这份契约上签字并按指印,我亦支付全部购房款。近来,我得知我所购诉争房屋系违章建筑,将被无条件拆除。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我认为上述《房屋卖尽契约》当属无效,被告应当返还我购房款312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所以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我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卖尽契约》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我购房款312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0月4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黄先生答辩称:我和原告签订的《房屋卖尽契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当合法有效。该房屋也是我从上家转让过来的,后经过精装修后,将房屋转让给原告,且当时原告也知道了该房屋没有任何权属证书,因此,才以低价转让给原告,我已将与上家所签订相关手续一并交给了原告,原告对于房屋无证、未经审批的状况也是明知的。原告明知该房屋无证,实际上就是为了取得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从原告方的付款方式来看,原告也是知道诉争房屋是没有房产证的,原告认为该合同与其真实意思相违背,认为其不知道该房屋没有产权证的说法不能成立。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要撕毁契约,向法院提起诉讼,究其实质原因,是由于房屋被拆迁之后,政府的拆迁安置费用较低,感觉自己原来312000元转过来的价格亏掉了。因此,原告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合同法所确立的诚实信用、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如果支持其做法,将不利于日常生活交易安全。而且,在实践中,农村无证房屋的交易大量存在,当事人双方进行交易时对房屋的状况均是明知的,签订买卖协议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法院冒然确认合同无效,将会带来巨大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综上,我和原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15年9月10日,原告经其舅舅石先生介绍,向被告黄先生购买坐落于A县XX村55号联建房四楼套房一套。当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交易预付定金协议书》,原告交付定金50000元。2015年10月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卖尽契约》,契约载明:立卖尽契约人黄先生,自有联建房四楼坐落在A镇XX村55号,建筑面积112平方米。经合家协商一致同意,愿将此卖尽给蒋先生为实业。经三方议定时价为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元整。水电开户费由买方自负。立契之后,其产权即永属买方所有。如有不清纠纷或亲属异议之处,概由卖方自行理清,不涉买方之事。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即全部付清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购得房屋后占有并使用,双方均无异议。2016年10月13日,XX村遇改造,涉案房屋系拆除之列。涉案房屋系被告向案外人龚先生购买,而龚先生亦从他人转让所得。现该涉案房屋已被拆除。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农村房屋是否属违法建筑依法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界定,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现原告仅凭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和审批手续,尚不能证实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目前作出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规定只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并不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强制性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没有禁止性强制规范,原、被告双方买卖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契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原告在购房时就知晓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现又就此主张涉案房屋买卖无效,显然有违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故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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