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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 :购买同村继承房产所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先生起诉称:我系甲市乙区A镇C村农民。1996年10月6日,我购买被告出售的宅基地上正房七间,该房屋坐落于甲市乙区A镇C村1号,经中正人、代笔人签订该协议书,购房款当面交清。我在2012年将上述房屋已经翻建。为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判令我和被告在1996年10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窦先生及第三人阮大娘、窦某甲、窦女士、窦小姐共同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求。

  第三人窦某乙答辩称:不同意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我有权对涉诉房屋提出权利主张。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甲市乙区A镇C村村民。本案房屋买卖协议中所涉房屋坐落于甲市乙区A镇C村1号,该房屋登记在被告之父窦大叔名下。窦大叔于1993年5月去世,其与妻子阮大娘共生有五名子女,分别为长子窦先生,次子窦某甲,长女窦女士,次女窦某乙,三女窦小姐。1996年10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涉诉房屋卖予原告。协议内容为:“立约人窦先生,因需钱用,在中间人说和下,现将房屋正房柒间卖放本村董先生名下为业居住。卖价叁万贰仟人民币,其款当面交清不欠。此系两家各无反悔,如有反悔者,有中人承管立字为证。中人:罗某;代笔:蔡某(押);卖房人:窦先生。一九九六年十月六日,立字为证。”双方于协议签订当日房、钱两清,该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窦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董先生与被告窦先生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六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同时,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第三人窦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作为A镇C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村的房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原告对涉诉房屋的居住、使用已有二十余年,并对其进行了修理维护,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于1996年10月6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求,应予以支持。第三人阮大娘、窦某甲、窦女士、窦小姐对该协议无异议,第三人窦某乙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其对涉诉房屋拥有权利。本案中,第三人窦某乙若认为被告窦先生的处分行为侵犯了其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可向其另行主张,而与本案无关,故对窦某乙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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