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房屋买卖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屋买卖 >

北京房产律师:购买房屋后买方不按时付清尾款引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洪先生起诉称:2013年10月12日,我将自己位于A市B区C镇某三层楼房出售给被告,并签订了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为235000元,被告一次性支付100000元,2013年春节前付35000元,2014年中秋节前付50000元,2014年春节前付清余款。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条,载明欠我购房款64000元,定于2015年9月底还清。欠条出具之后,被告支付了30000元,余款34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购房款34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邱先生答辩称:对双方买卖房屋以及欠款情况没有异议。我购买房屋大半年之后入住,居住了大半年之后发现水管有渗水现象,我联系原告维修,原告安排人员进行了维修,修好之后,到了当年春节时又发现有渗水现象,我要求原告将房屋渗水现象维修好之后,同意支付尾款。

  三、法院查明

  双方协议签订时,因房屋基础下沉,购房价款按照234000元计算,被告购买本案争议房屋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入住,后被告发现房屋水管有渗水现象,通知原告安排了人员维修,因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房款义务,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还款期限,至今尚余34000元没有支付。另查 原告不是案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涉案房屋没有产权登记。

  四、法院判决

  1、被告邱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洪先生购房款34000元。

  2、驳回原告洪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与房屋受让方的身份具有直接的关系,即农村房屋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且受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能享有一处宅基地情况下才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本案中,因原告不是案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涉案房屋没有产权登记,其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应确认为无效。但该购房协议真实,买卖双方具有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被告已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实际居住至今,兼顾到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生活安定,案涉房屋不宜返还,被告所欠购房尾款34000元应当支付。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进行维修的意见,该渗水现象是原告交付时存在的质量问题还是被告装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尚不明确,且自房屋交付至发现渗水现象时间也较长,而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被告可待有相关证据后另行向原告主张,故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本案欠款利息的主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