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房屋买卖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屋买卖 >

北京房产律师:同村村名买卖农村房屋引发的确权之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1-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窦女士起诉称:我和被告均是甲市乙区XX镇XX村村民,1994年7月4日由证人马先生、王先生中间作证,我与被告钱某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钱某自愿将坐落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的北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及其他附属财产以人民币2万元价格售卖给我。合同签订后我以现金的形式交付了购房款,被告钱某将涉诉宅院及相应的集体建设使用证一并交予我,我一直居住涉诉宅院至今。《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系合法有效。并且我是甲市乙区XX镇XX村经济组织成员。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住宅用地所利用的是该集体组织成员共有的土地,该组织成员仅对此宅基地具有使用权,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自由买卖取得相应的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宅院的使用权。本案中我和被告均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综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我与被告钱某于1994年7月4日所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确认坐落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怀集建(1993)字第×号)上的北正房五间归其所有、厢房三间及院落归其使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答辩称:我与窦女士于1994年7月4日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协议当日窦女士给付了购房款2万元,我已将房屋交付给她,我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窦女士系乙区XX镇XX村农民,钱某系乙区XX镇XX村居民。1994年7月4日,窦女士与钱某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卖房人钱某愿将宅院上房五间、厢房三间,东西全长13.5米、南北全长16米,黑白电视机17英寸壹台、雪花冰箱壹个、大衣柜壹个、写字台壹个、书桌壹个、沙发茶几壹套、铁双人床壹个、圆桌壹个、酒柜壹个、椅子两把、缸两口、结煤炉壹个,归窦女士所有。卖房和家具总款数贰万元整,笔下交清。空口无凭,立字为证。如有反悔,自有来人坐证。”上有卖房人钱某签字按印,买房人窦女士签字盖章,来人马先生签字按印,代笔人王先生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当日,窦女士以2万元现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钱某将房屋交付窦女士,其居住至今。钱某对以上事实均表示认可。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窦女士与钱某于1994年7月4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坐落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北房五间归窦女士所有,东厢房三间及院落归窦女士使用。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窦女士是甲市乙区XX镇XX村农民,因而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窦女士与钱某于1994年7月4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协议合法有效,故窦女士要求确认其与钱某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确认坐落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的北正房五间归其所有、厢房三间及院落归其使用之诉讼请求,应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