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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婚内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归还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2-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赵某扬与被告李某立之间的50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借款本金516000元、利息损失28988.55元、违约滞纳金772.32元、逾期利息;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于2020411日以家庭生活急需和房屋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516000元,原告声称自己也没有这么多,被告央求原告向银行贷款支付该款项并承诺自己承担银行利息,原告基于对被告信任于2020414日从银行贷款50万元分三次转到被告名下银行卡;另外16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10000元,微信支付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期间产生银行利息被告承担。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索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立辩称,借款本金同意偿还,借期内利息同意偿还、违约金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不同意支付。案涉借款与孙某月无关,亦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被告孙某月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所借款项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

李某立与赵某扬系同事关系借款。李某立向赵某扬借款,2020414日,赵某扬向李某立、转账共计30万元,2020415日,赵某扬再次向李某立转账20万元。此后,李某立向赵某扬补充出具借条(以下简称借条一),写明:“今借到赵某扬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并按银行当期利息结算,为期一年”。该借条落款日期为2020411日。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上述50万元款项来源于赵某扬个人向银行的贷款,且李某立在向赵某扬借款时对款项来自银行贷款一事明确知情。根据赵某扬提交的贷款详情记载,其向银行第一笔贷款的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12个月,还款截止日期为2021414日,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利率为5.05%每年。第二笔贷款的金额为20万元,其他与第一笔贷款一致。第三笔贷款的总金额为20万元,贷款截止日期为2021415日,其他与第一笔贷款一致。另据赵某扬提交的银行个人开款还款流水清单记载,其于2021522日归还第一笔借款本金100000元,归还拖欠利息5120.14元,罚息840.52元;其于2021522日归还第二笔借款本金200000元,归还拖欠利息10240.28元,罚息1681.05元;其于2021522日归还第三笔借款本金199299.48元,归还拖欠利息10240.28元,罚息1636.8元,于2021527日归还本金770.52元,罚息0.81元。以上共支付利息、罚息合计29759.88元。

2020819日,李某立再次借款。赵某扬通过微信向李某立借款6000元,另向李某立现金交付10000元,具体时间双方均已无法记清。此后,李某立向赵某扬补充出具借条(以下称借条二),写明:“今借赵某扬人民币壹万陆仟元”。该借条落款日期为2020411日,系李某立之后补签。

另查,李某立与孙某月曾系夫妻关系,于202097日登记离婚。孙某月举证李某立收到的50万元借款均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李某立个人支配。李某立对此予以认可,其在答辩意见中表示上述款项其未给过孙某月,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主要系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等支出,孙某月对此不知情。且李某立称购买彩票亦未中过大额奖项。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赵某扬与被告李某立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签订的借款50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无效;

二、被告李某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扬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损失29759.88元;

三、被告李某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扬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

四、驳回原告赵某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借条一所涉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3日)第十三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赵某扬出借给李某立借款中的50万元系其向银行的贷款,贷款后再将该笔50万元出借给李某立,李某立亦对此知情,据此,李某立与赵某扬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李某立应当向赵某扬返还其因无效民间借贷关系取得的50万元。该合同无效,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过错,对于赵某扬向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及罚息,李某立应予赔偿。关于赵某扬主张的2021527日后的利息损失,缺乏事实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借条二所涉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立已确认向赵某扬借款本金16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赵某扬可随时主张,故关于主张其还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无息。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赵某扬可随时主张,李某立收到赵某扬还款主张后仍未还款,应就其迟延付款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关于赵某扬主张借款本金16000元的利息,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赵某扬要求孙某月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从赵某扬提交的证据中无法看出孙某月存在个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无法看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对赵某扬主张的要求孙某月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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