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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房屋产权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2-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霞、赵某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是夫妻关系,二被告也是夫妻关系,被告赵某华是原告的儿子。2016年初,二原告为了晚年有房屋居住,因为年龄大无法办理贷款,与两个儿子协商,借用被告赵某华的名义贷款买房。
2016年7月25日,原告通过E公司居间购买孙某的房屋,买房首付90万都是二原告出资,但是房屋登记在被告赵某华的名下。2016年8月28日,双方签订过一个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出资购买是二原告支付,登记在赵某华名下,实际上是原告所有,并且约定如果原告有需要,要求赵某华过户时,赵某华应该配合。
后原告向孙某转账90万。房屋贷款都是原告每月把钱转到赵某华的账户内支付。购买房屋后,二原告把房屋出租给了白某,每月3500元/月,租金支付给张某霞,张某霞拿租金和退休金还房贷。2020年1月30日,白某不再租房子,交还房屋,结清房租。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原告的请求以及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事实,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华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买房确实是原告出的首付。当时原告怕将来没有地方住,登记在我名下,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个协议,当时宁某文没有签字,我也没有跟宁某文说过这件事,怕影响夫妻感情,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宁某文辩称:原告自己有房子,没有说过原告要借用赵某华的名义买房,这个房子是对被告赵某华的赠与;房贷也是赵某华偿还的,跟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所说的协议我没有签署过,涉案房屋当时就是考虑到孩子要在怀柔上学买的。但后来考虑到教育质量,我让孩子来到了东城区上学。
 
法院查明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赵某华系二原告之子,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6年7月25日,经E公司居间,赵某华与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赵某华购买孙某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一套,价格230万元,首付款90万元,银行贷款140万元。房屋现登记于赵某华名下。首付款由张某霞账户支付给孙某90万元,后张某霞按月转入赵某华账户7500元用于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该房屋后,张某霞将涉案房屋进行了出租。
2016年8月28日,二原告与赵某华在见证人孙某见证下,签订一份《关于家庭购买楼房的所有权、所有权问题的协议》,协议记载:“……为安度晚年,二人购买楼房一套,该楼房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09.32平方米。赵某瑞夫妇因年纪老迈向银行贷款存在障碍,经与两个儿子协商,长子赵某林不参与此事,放弃其中权利和义务。赵某瑞夫妇借用次子赵某华、宁某文夫妇的名字购买上述楼房。……
1、赵某瑞夫妇以赵某华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该房登记在赵某华名下,所有权从法律层面属于赵某华所有。但是在赵某瑞夫妇有生之年除赵某瑞夫妇允许之外,赵某华夫妇不得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2、赵某瑞夫妇所购买上述楼房,在赵某瑞夫妇在世期间,由其占有、使用、处分。需要赵某华出面配合提供手续时,赵某华应当积极配合。3、赵某华夫妇如果主张该楼房的所有权,则应当按照该楼房的市场价值补偿赵某瑞夫妇。……赵某瑞夫妇百年之后,赵某华夫妇履行了赡养义务,则该楼房由赵某华继承,其他继承人无权干涉。如果赵某瑞夫妇作古时其背负的贷款尚未还清,剩余贷款由赵某华负责偿还,该债务与其他法定继承人无关。6、如果遇占地、拆迁,赵某瑞夫妇在世,则由赵某瑞夫妇享有补偿收益。如果该收益归赵某华享有,则赵某华应当按照高于原居住条件对赵某瑞夫妇给予妥善安置。……”关于该协议,本院当庭向孙某进行了核实,孙某表示该协议属实,是当事人在若干年前交由其见证。
另查明,张某霞、赵某瑞具有购房资格。
 
裁判结果
一、赵某华协助赵某瑞、张某霞办理关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房屋的过户手续,登记至赵某瑞、张某霞名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赵某瑞、张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诉争房屋,根据房款的支付情况及二原告与赵某华签订的《关于家庭购买楼房的所有权、所有权问题的协议》,该协议中,宁某文未签字,并非该协议当事人,虽房屋登记在赵某华名下,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赵某瑞与张某霞,可以认定二原告与赵某华之间为借名买房的关系。虽在上述协议中,对二原告的抚养与房屋的继承问题进行了统一安排,但鉴于二原告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二原告具有购房资格,对二原告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本人名下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宁某文主张该房屋是二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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