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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律师——公租房去世后房改是否有去世父母份额?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28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奇名下位于a号房屋由原告李某海继承;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海与被告李某丽是同父异母的姐妹。父亲李父共有三段婚姻,1958年张某奇(原告李某海生母)与李父结婚,李某丽在李父与张某奇结婚时13岁,与李父、张某奇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关系,但李某丽没有对张某奇履行赡养义务。当时,李某师也未成年,但随其生母生活,未与张某奇形成扶养关系。1978年4月18日李父去世,张某奇未再婚。1994年按照国家房改房政策,张某奇作为承租人用自己的工龄购买了a号房产,2002年张某奇作为该房产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8月8日作为该房产唯一的所有权人,被继承人张某奇自书遗嘱,确认她唯一亲生子女李某海为该房产所有权继承人。现原告李某海存有自书遗嘱原件,只有原告李某海居住在该遗产房中。2010年10月9日,被继承人张某奇去世。张某奇虽然从初中起将被告李某丽抚养成人,但被告李某丽对张某奇未尽赡养义务,且张某奇留有遗嘱由赡养她的原告李某海继承该房产。故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师诉称,本案涉案房屋应为李父、张某奇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原是李父单位的福利房,张某奇购房时使用了李父的工龄和级别。张某奇所立的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不放弃继承李父财产的权利。不同意李某海的意见。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请求:1、依法确认a号房产是李父与张某奇的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定继承依法予以分割;2、张某奇的遗嘱无效;3、李某撒的继承人以及李某君、李某露、李某师每人占涉案房产份额十四分之一,李某丽占十四分之五;4、要求李某海公布李父所存书画等全部遗产,继母张某奇的全部遗产,并将张某奇的抚恤金并入此案审理,依法判决法定继承;5、不放弃应该继承的李父及张某奇的遗产;6、张某奇于2010年10月去世后至今,李某海一直霸占居住涉案房屋内,要求判决李某海参照市价月租将2010年-2018年补偿款支付给五位兄姐,共计30万元,每人6万元;7、诉讼费由李某海一人承担。
房屋是水电部在1972年按照李父的正司局级待遇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李父在世时是唯一的承租人。1978年4月李父去世后,水电部房管处将承租人由李父变更为李某丽承租一间、张某奇承租三间,并分别缴纳水电费。1982年张某奇将李某丽一家三口赶出家门。1991年张某奇欺瞒单位把自己变成全套房子的承租人。1993年房改,张某奇以李父未再婚的遗属的身份申请购下全套房产,优惠中使用了李父的身份、工龄、职级待遇等,以每平米140多元的价格用1.7万元买下115.8平方米的房产。李父的遗产从未分割,李父的职级待遇及工龄在房改中占优惠因素的90%,购房款中有李父生前积蓄及应该属于各继承人的抚恤金,李父去世后张某奇把持李父所有遗产没有析产分割。
  三、本院查明
  李父与原配夫人生育子女二人,即长子李某撒、次子李某君。李父离婚后,与任某林再婚,婚后生育女儿李某丽、儿子李某师,另收养一女名李某露。李父在与任某林离婚后,于1958年9月15日与张某奇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李某海。李父与张某奇结婚时李某撒、李某君、李某露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李某丽尚未成年,随李父、张某奇共同生活,与张某奇形成继母女关系;李某师亦未成年,但随其生母在外地生活。1978年4月19日,李父因死亡注销户口。2010年10月9日,张某奇死亡。2016年11月19日,李某撒死亡,其配偶为孙某,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即李十、李十一、李十二。
  1972年3月,李父所在单位将a号房屋分配其居住。1992年,张某奇与单位签订《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张某奇作为承租方租赁上述房屋,后单位进行房改售房,张某奇作为购房人填写了《电力部职工购买现住房申请表》,并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张某奇按照1993年标准价购买涉案房屋。1994年2月22日张某奇交纳购房款17000元。1996年6月,张某奇与售房单位向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交《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改办成本价变更产权申请》,内容为:“…‘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现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我单位审核同意变更为成本价产权。双方同意共同遵守有关成本价产权的政策规定,请贵局给予办理成本价产权登记手续。……”。此后,张某奇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登记书记载的产权来源为标准价购买(改成本价)。
  四、裁判结果
  张某奇名下的位于a号的房屋由李某海继承;
  五、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所涉及的a号房屋,原为李父的单位对李父的福利分房,李父生前该房屋处于租赁状态,李父死亡十余年后张某奇才购买了涉案房屋。依据《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中关于购房优惠的计算方式、已故职工配偶的购房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房屋买卖契约》中记载的张某奇所享受的工龄优惠为32.5%的事实,并考虑李父与张某奇各自的工龄情况,能够认定张某奇在按照标准价购买涉案房屋时未使用李父的工龄,且现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使用了李父的积蓄,故涉案房屋应为张某奇的个人财产。
  此后,张某奇与售房单位向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交了《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改办成本价变更产权申请》,申请将标准价产权变更为成本价产权,因张某奇与李父在购房前工龄和已超过65年,故张某奇将涉案房屋变更为成本价产权的过程中,未补交标准价购房与成本价购房之间的差价款。张某奇生前留有自书遗嘱,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李某师、李某露、孙某、李十、李十二、李十一与李某丽虽然对上述遗嘱存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遗嘱的相反证据,因此认定遗嘱系被继承人张某奇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
  现李某海要求按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鉴于张某奇在涉案房屋由标准价产权变更为成本价产权的过程中,确因李父的工龄因素而未补交相应的差价款,故李某海在继承涉案房屋后,应对李父的继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酌定。李某海认可在张某奇死亡后从张某奇银行账户内取走存款6020元,该笔款项应当作为张某奇的遗产,由张某奇的继承人李某海、李某丽共同继承。现李某丽要求继承上述款项,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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