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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子女能够享有父母房屋拆迁补偿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16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一、李小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张一、李小一有权居住使用位于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2、依法分割位于B市3号(以下简称3号院)拆迁补偿款中腾退补偿款及奖励费1318520元、区位补偿款3135000元;3、依法分割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周转补助费。
张一与李一于2010年10月10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小一。李大、王小系李一父母。李一、张一结婚后与李大、王小共同居住于3号院。2012年7月,宅基地腾退安置,张一、李小一作为被安置人与李大、王小共同被安置,宅基地面积认定时考虑了张一、李小一的人口因素。按照腾退政策,每人享有58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共获得腾退补偿款若干和两套安置房屋,分别为B市1号房屋和B市2号房屋(以下简称2号房屋)。现两套房屋均已交付使用。
张一、李小一与李大、王小多次协商分家析产事宜,但李大、王小拒不配合。张一、李小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大、王小辩称,不同意李小一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腾退的3号院属李大、王小祖宅,张一与李一结婚后不存在翻建、加盖的情况,腾退房及转化的拆迁利益与张一、李小一无关,张一、李小一无权请求分割腾退补偿款。且张一系临时转入的居民户口,拆迁不考虑非农业户口,故无权主张区位补偿款;
二、张一、李小一无权分割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四项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因该部分补偿系按照宅基地(每宗)及回迁安置期房进行补助,不是以人头为单位进行补助,故搬家补助费、一次性综合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一次性期房补助费、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提前签约奖均与张一、李小一无关,仅周转补助费按人头发放,但张一、李小一的租房费用一直由李大、王小支付,无剩余;
三、腾退宅基地时选购的1号房屋的产权人为王小,已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确认承诺书》,张一、李小一无权请求分割;
四、李大、王小为张一负担学业和生活费用,张一与李一结婚生女后,李大、王小更承担张一一家的所有生活费用。李大、王小所得拆迁款项大部分为张一、李小一利益消耗、支出,所剩无几;
五、张一无权单方代表李小一提出诉讼请求,作为李小一的父亲李一明确反对李小一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
六、使用权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与所有权分割出来单独由非权利人享有。涉案房产系李大、王小祖业产拆迁转化而来,李大、王小用拆迁款支付回迁安置房成本价,才获得回迁安置房的权利。在回迁安置房已经登记在李大、王小名下,且由李大、王小实际占用、使用的前提下,张一、李小一主张对涉案房产的使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即使法院考虑回迁安置房中有按照人头给与的安置指标,也不应支持张一、李小一使用权的诉求。因指标是虚拟的,指标不等于房产。若无宅基地,张一、李小一不可能单独获得指标。且拆迁过程中张一、李小一对回迁安置房登记在李大、王小名下并未提出异议,也从未主张自身指标分离出去单独享有回迁安置房,更未提出过禁止李大、王小占用其名下指标,故张一、李小一对目前回迁安置房的状态是认可的。张一、李小一对宅基地无付出直接享有居住使用权无法理基础。
回迁安置房无产权证书,物权状态不确定,李大、王小占有权来源是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具有合法的债权前提和依据,故李大、王小享有占有权。张一、李小一对李大、王小名下另一套115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事实上占有使用,李大、王小对该套房产并未以合同为依据主张占有返还,故张一、李小一不存在无处居住的情况。
综上所述,李大、王小认为张一、李小一无权享有对李大、王小的拆迁安置利益,无权要求占有使用拆迁安置房屋,无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请法院驳回张一、李小一诉讼请求。如法院判决张一、李小一有权居住使用1号房屋,则李大、王小也要求法院确认二人有权居住使用1号房屋及2号房屋。
 
本院查明
李大与王小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李一,李一与张一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小一。
2012年9月21日,李大(被腾退人、乙方)与村民委员会(腾退人、甲方)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
2013年1月26日,李大、王小与村民委员签订《房屋产权确认承诺书》。
同日,李一(被腾退人)与村民委员会(腾退人)签订《安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被腾退人共认购安置房壹套,安置房号设计建筑面积58平方米,房款总计人民币290000元。
2017年11月4日,李大(买受人)与J公司(出卖人)签订《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腾退中选定的回迁安置房位于本项目B市4号(4号)。该房屋设计建筑面积为115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回迁安置房按5000元/每平方米计价,购房款共计575000元整,买受人用腾退补偿款来抵扣购房款,不足部分于签订《安置房屋认购协议书》前一次性补齐,双方约定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任何费用。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暂按设计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
同日,王小(买受人)与J公司(出卖人)签订《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腾退中选定的回迁安置房位于本项目B市5号。该房屋设计建筑面积为145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回迁安置房按5000元/每平方米计价,购房款共计725000元整,买受人用腾退补偿款来抵扣购房款,不足部分于签订《安置房屋认购协议书》前一次性补齐,双方约定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任何费用。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暂按设计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
另查,《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宅基地批准文件上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第六条宅基地认定标准:因历史原因,我村多年未批宅基地,村民人均拥有宅基地面积较少,故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或农转居人员,在宅基地面积认定时可增加部分宅基地面积。
庭审中,李大、王小提交翻盖房屋批示及拆房条两张,证明3号院宅基地系李大祖业产,由其父在1986年间向乡政府申请,经批准后盖房而来,故被拆迁房屋权利人为李大、王小。张一、李小一质证表示翻盖房屋批示无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张一、李一婚后出资一万余元翻建、加盖了院内房屋,被拆迁主体有李大和李一。
李大、王小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证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属于投资经营人李大所有。张一、李小一质证表示真实性认可。
李大、王小提交2015年4月1日及2017年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两份、2018年收条一张、李大、王小名下银行交易明细及底单,证明宅基地拆迁后,张一、李小一周转费用于租房,由李大、王小支付,李大、王小多次转账给房屋租赁合同的收款人王五。张一、李小一质证表示2015年4月1日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承租人为李一而非李大、王小,不是为周转租赁的房屋;第二份房屋租赁合同无签署日期,租赁地址认可,租金不认可,2017年7月1日至年底租金每月3500元,2018年以后租金每月5200元;收条真实性认可;银行明细及底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承租主体为李一,李大、王小向王五转账支付租金是周转、赠与、借贷性质不明确。2012年刚拆迁时,王小、李一、张一、李小一、李大及其父母共计七人租住菜户营三居室,2013年李一、李小一、张一及其母亲居住在大兴,自始至终周转租金由李一、张一及其母亲共同支付,王小、李大及其父母住在李大姐姐家房屋内,后搬去李一名下固安房屋内,没有租房。
李大、王小提交装修合同及发票,证明拆迁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已用于李大、王小、李一名下三套房屋的装修,无剩余。张一、李小一质证真实性无法核实,房屋确实装修,装修费用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1号房屋现由王小、李一、李小一、李大及其父母共同居住使用,2号房屋现由张一及其母亲共同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均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奖励费中电话、空调、有限、燃气热水器、宽带、危电改造费均归李大、王小所有。2012年10月至2018年3月周转补助费共计440800元(包括《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216000元及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周转补助费224800元),全部发放至被腾退人李大名下,现已全部发放完毕。双方均认可实得的腾退补偿款均打入李大账户,安置房款1160000元直接从腾退补偿款中扣除,李大、王小的份额不需要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一、位于B市3号《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所得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1318520元、区位补偿总价3135000元、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周转补助费224800元归被告李大、王小所有;
二、被告李大、王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一补偿款134917元;
三、被告李大、王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小一补偿款134917元;
四、原告张一、李小一有权居住使用位于B市1号房屋;
五、被告李大、王小有权居住使用位于B市1号房屋和B市2号房屋。
 
律师点评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所得的财产。本案诉争的安置房屋、腾退补偿款及奖励费、区位补偿款均系3号院拆迁所得。
根据李大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张一、李小一作为拆迁被安置人,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李大、王小选购1号、2号房屋时使用了张一、李小一、李大、王小的优惠售房指标,故张一、李小一要求有权居住使用1号房屋,李大、王小要求有权居住使用1号、2号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李大系3号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被腾退人,3号院内房屋为李大、王小所建。张一、李小一主张出资参与翻建及扩建,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李大为3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为现状宅基地面积,并未考虑张一、李小一的人口因素,张一、李小一要求分割区位补偿款,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均认可奖励费中电话、空调、有限、燃气热水器、宽带、危电改造费均归李大、王小所有,法院不持异议。搬家补助费、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工程配合奖、提前签约奖均按认定宅基地标准给付,停产停业系依据李大在宅基地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的补助,张一、李小一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一次性期房补助费,根据选购安置房屋的面积以及适用优惠售房指标的情况,张一、李小一应各分得45000元。提前搬家奖系以户为单位给予的奖励,根据户内人口,张一、李小一应当各分得1250元。
《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三年的周转补助费系按照人口发放,张一、李小一各应得54000元。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周转补助费224800元,张一、李小一各应得56200元。
根据李大、王小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及张一、李小一的陈述,法院认定李大、王小为李一、李小一、张一及张一母亲支付房屋租金等费用共计86132元。该部分租房费用,张一、李小一部分应当在其所得的周转补助费用中折抵。综上,张一、李小一实际应得周转补助费用共计各88667元。
现腾退补偿款全部由李大领取,李大、王小的份额不需要进行分割,故李大、王小共同向张一、李小一给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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