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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名为房屋赠与实则房屋买卖的合同有效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15


原告诉称
李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李一向李大支付剩余的赠与对价欠款37.06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李一向李大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生活费1.75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李一向李大支付违约金6万元。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19年5月7日,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王小签署协议,约定原告和王小共同将位于B市1号的房屋赠与被告,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在前述房屋的赠与过户手续完成后,被告将给原告53万元用于原告购车,以及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补偿款。在协议签署后,原告和第三人已按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但被告却只向原告支付了35.94万元的款项,尚有37.06万元的赠与对价款未支付。
同时,各方签署的协议还约定,被告应从2019年10月1日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500元。另外,各方签署的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50万元的违约责任。就被告拖欠的赠与对价款以及生活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拒绝,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严重违约。
 
被告辩称
李一辩称,这么多年我前前后后共给了原告62.31万元。在过户后,我给他转账了30万元。过户当天,我替原告给我妹妹李二抚养费15万元;10月28日,我给原告5万元;11月8日,我给原告25万元;2016年11月2日,我为了结婚要户口本,我给原告9000元。2017年3月29日,我给原告1万元现金。2016年12月4日至2018年8月15日,我共给原告支付宝转账16200元;2018年7月25日至8月18日,我给原告微信转账91900元。2019年8月29日,我替原告还给王小5000元。2019年5月7日,我给原告4万元现金。我一分钱都不会给原告了。
第三人王小、李二述称,我们的意见是按协议执行。
 
本院查明
李一系李大之女。王小与李大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4年11月7日生育一女李二。
2005年11月1日,李大作为被拆迁户(乙方),D公司作为拆迁单位(甲方),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因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B市4号居住的房屋,该院内有正式住房6间,建筑面积91.84平方米。乙方现拆迁范围内居住36号院,有在册人口3人,分别为李大、王小、李二。
依据《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的规定,被拆迁户全户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为128平方米。依据《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补充办法二>》的规定,被拆迁户认购大井村回迁住宅楼房屋三套,分别为:B市2号,建筑面积89.71平方米;B市1号,建筑面积53.2平方米;B市3号,建筑面积53.2平方米。
2019年5月7日,李大作为甲方,王小作为乙方,李一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约定:
一、甲方、乙方双方将B市1号、面积53.20平方米,赠与份额100%,自愿赠与、过户给丙方。二、甲方与乙方离婚后,甲方付给李二的抚养费15万元整,由丙方给予承担。三、本着甲、丙双方是父女关系,过户手续完成后,甲方让丙方出资买一辆宝马汽车总计53万元左右,汽车保养、维修、保险等全部汽车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四、丙方给甲方20万元作为房屋赠与丙方的补偿和甲方以后日常生活中的重大开支。五、丙方从2019年10月1日起每个月支付甲方2500元作为甲方日后的生活费。
六、甲方现在所欠下的债务共计9万元整(丙方已还2万元整),由丙方全部还清,自2019年5月1日起甲方的赌债、高利贷、借款、贷款、担保等其余一切外债,丙方都不给予承担,甲方自行解决、处理。七、丙方独自承担对甲方今后的赡养义务,李二不再对甲方承担任何赡养义务。丙方不再对乙方承担赡养义务,乙方的赡养责任由李二独自负担。八、甲、乙、丙三方开始履行本协议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丙方索要任何钱财。
九、本协议系三方自愿达成,三方签字后生效。十、本协议任何条款,甲、乙、丙三方已确认,协议生效后,三方不再为此事而发生任何矛盾,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50万元违约金。十一、如协议有一方终止、解除、或添加新的条款,需要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方可执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十二、甲方现有汽车牌子归李二所有。十三、程庄南里小区12号楼10层1003室,甲方永远有居住权。审理中,李大称上述协议中除第三项和第四项之外的钱款外,李一均已给付李大,主张李一给付上述协议中第三项和第四项尚欠款项37.06万元。
另查,B市1号,于2010年10月26日,登记在李大名下。2014年6月9日,因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登记在李大、王小名下。2019年5月7日,因房屋赠与,登记在李一名下。2019年11月4日,因存量房屋买卖,登记在案外人名下。
2019年5月7日,李大与王小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位于B市1号归王小所有,位于北京,位于B市2号归李大所有。
李大、李一、王小、李二均认可拆迁安置的B市3号房屋系他人借名买房。李大、李一、王小、李二均认可李大、李二的安置房屋面积为45平方米,王小的安置房屋面积为38平方米。
赠与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李大与李一就购买宝马车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一、李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大赠与对价欠款370600元;
二、李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大二〇一九年十月至二〇二〇年四月的生活费17500元;
三、驳回李大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019年5月7日,李大作为甲方,王小作为乙方,李一作为丙方,三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将B市1号房屋赠与李一,并约定李一应当履行的义务,故该赠与为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房屋已过户至李一名下,李一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对李大要求李一支付剩余赠与对价款的合理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协议约定,李一从2019年10月1日起每个月支付李大2500元作为李大日后的生活费,故对李大要求李一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生活费1.75万元的诉讼请求,亦应支持。
因赠与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李大与李一就购买宝马车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李大要求李一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李一应支付李大剩余对价款的金额问题。李大主张李一给付上述协议中第三项和第四项尚欠款项37.06万元。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李一于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8月18日向李大微信转账的59400元、2019年10月28日向李大转账的50000元、2019年11月8日向李大转账的250000元,共计35.94万元,应为李一向李大支付的协议第三、四项中应付款项合计为73万元中的款项。扣除已支付的款项35.94万元,李一还应支付李大37.06万元。李一提出在2019年5月7日之前给付李大的钱款及2019年8月29日李一替李大给付王小的5000元,与本协议的履行无关,无法认定系李一为履行上述协议应支付的款项,对李一的相应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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