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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资是否影响房屋继承协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甘x1与甘x2系亲兄弟,甘x1在2004年2月去世,甘x2在2011年去世。其父甘某×在北京市昌平区x村西有院落一处,因年久失修,无法继续使用,2003年7月26日经兄弟二人协商决定将院落内的房屋拆除,翻建成4间,每人两间,同年由甘某2监工,甘x1出资3万元将房屋翻建,翻建后房屋一直由甘x2用于出租。甘x1与张某系夫妻,共生育二子一女,长子甘某2,次子甘某3、女儿甘某4。甘x2与杨某系夫妻,共生育二子,长子甘某6,次子甘某5。现甘x1、甘x2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村的院落因农村改造被腾退拆迁,被告以甘x2的名义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原告知道后找被告协商分割腾退拆迁利益事宜,被告不同意将属于原告的补偿利益分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家人从未见过被告的房产继承书,甘x2也未在生前提起过继承书一事。涉案房产由被告家人修建的,原告家人未参与,被告也从未收到过原告声称的3万元钱款,庭审中原告也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甘x2和甘x1去世前,双方家人均未对涉案房产主张权利。

 

  二、法院查明

 

  甘x1与甘x2系兄弟,甘x1于2004年去世,甘x2于2011年去世。甘x1与张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甘某2、次子甘某3,女儿甘某4。杨某与甘x2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长子甘某6、次子甘某5。

 

  原告提供房产继承书,记载,甘某×留有房产在x村西,甘某×有两子,及长子甘x1,次子甘x2共同继承甘某×留下的房产分为两份,由甘x1和甘x2平分。后经协商,由甘x2监工翻盖,肆间房间,每人两间,院子面积共同使用。底部有甘x1、甘x2签名,时间为2003年7月26日。被告对该继承书上甘x2的签字申请鉴定其真实性,经法院委托北京xx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文书,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涉案院落内现有北房4间,西房1间,现由被告杨某、甘某6、甘某5占有。其中,北房4间系2004年所建。西房1间系后建,四原告认可与其无关。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北京市昌平区x村西院落内(现由被告杨某、甘某6、甘某5占有)北房四间由原告张某、甘某2、甘某3、甘某4继承一半的份额。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中,原告张某、甘某2、甘某3、甘某4出具的关于甘某x留有的房产,有甘x1和甘x2签字的房产继承书,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房产继承书》经鉴定为甘x2亲笔签名,因此四原告即张某、甘某2、甘某3、甘某4作为甘x1的合法继承人据此主张继承并分割涉案院落内北房4间,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中,对于三被告杨某、甘某6、甘某5否认甘x1曾出资三万元的抗辩理由,对此,甘x1是否出资及出资多少均不能否定《房产继承协议书》的真实性,故该理由不能对抗四原告要求继承分割涉案房屋的权利。所以对于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另外,法院鉴于涉案房屋所在地正面临拆迁,对于房屋继承仅仅处理继承份额,不作实物分割。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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