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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方不履行买卖房屋合同的相关义务,是否可以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耿某称,2017年10月18日,耿某(买受方)与刘某、郭某(出卖人)、xx公司(居间人)三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就位于xx区的涉案房屋,耿某与刘某、郭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xx公司为此提供居间服务,耿某承担居间服务费。

 

  《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当日,耿某与刘某、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耿某向刘某、郭某支付定金,刘某、郭某收到定金后却拒绝办理建委资金监管手续,多次催促仍然无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018年1月19日,耿某和xx公司中介服务人员朱x前往刘某、郭某住处,要求同去办理建委资金监管手续,刘某、郭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向耿某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18年2月9日耿某向xx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两份补充协议,后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耿某向xx公司、刘某、郭某主张返还居间服务费未果。

 

  耿某认为,刘某、郭某的恶意违约行为造成我严重的损失,另外,xx公司未能完全完成《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居间工作,为此,xx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2、被告辩称

 

  xx公司辩称:因为是违约方造成整体合同违约,我方没有违约,不承担责任。

 

  刘某、郭某辩称:我们并未收取耿某的居间服务费,不存在返还问题。导致房屋买卖未能实现的根本原因是耿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我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导致房屋买卖未能完全履行。并且之前的判决原告获得了我们双倍返还的定金,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

 

  二、法院查明

 

  2017年10月18日,甲方(出卖人)刘某、郭某、乙方(买受人)耿某、丙方(居间人)xx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在xx公司居间服务下,耿某购买刘某、郭某位于xx区涉案房屋,居间服务费由耿某承担;同时该合同约定,如因甲方及/或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不能履行或无法完成的,已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前述居间服务费欠缴的,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方仍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违约方应向费用支付方进行赔偿。

 

  同日,耿某与刘某、郭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且于当日耿某与刘某、郭某、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耿某向xx公司支付中介费。

 

  2018年2月9日,耿某以刘某、郭某收取定金后,拒绝配合其办理建委资金监管手续并拒绝履行房屋过户的其他约定义务,虽经xx公司多次催促,刘某、郭某仍拒绝履行为由,将刘某、郭某、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0元,并支付利息。

 

  郭某、刘某提出反诉,请求解除郭某、刘某与耿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耿某赔偿郭某、刘某中介费损失29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耿某与郭某、刘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耿某与郭某、刘某、xx(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耿某与郭某、刘某签订的《补充协议》。

 

  三、法院判决

 

  刘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耿某居间费37600元;

 

  驳回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份合同亦经过诉讼确认合法有效,故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此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耿某与刘某、郭某、xx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根据以上,法院的生效的判决认定刘某、郭某在其与耿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为违约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据双方在《居间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刘某、郭某应赔偿耿某居间费37600元,于法有据。

 

  但耿某提出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居间费用和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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