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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是否自始有法律效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张某1、张某2称,被继承人张x与黄x育有四子一女,分别是长子张某6、次子张x1、三子张某3、长女张某4、四子张某5。张x1与杨某于1983年10月2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女儿张某1、儿子张某2,张x于1985年过世,黄x于2007年过世,张x1于2010年过世。x号院的房屋及院落系张x、黄x的共同共有财产。2017年5月30日,四被告协商就上述房屋继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署《分家确认书》,协议主要内容,为,涉案房屋及院落属于次子张x1一家享有,与其他子女没有任何关系。四被告均在该确认书上签字捺印。张x1去世后,上述房产应当由我们三人共同继承。

 

  2、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3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家确认书系伪造。

 

  被告张某4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家的事实我认可,但是分家单的情况我不清楚。

 

  被告张某6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家单是伪造的,我们没有分过家。

 

  被告张某5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可分家单的存在。

 

  二、法院查明

 

  张x与黄x系夫妻关系,生育有长子张某6、次子张x1、三子张某3、四子张某5、长女张某4。张x1与杨某系夫妻关系,生育有儿子张某2、女儿张某1。

 

  1986年分家单记载,立分家单人张某6、张x1、张某3、张某5弟兄四人在母亲的主持下,通过弟兄协商自愿分家另过。房屋分配通过抓阄:长子张某6分得路西正房肆间、院墙猪圈相随。但要补助张某3人民币柒佰元,在1986年12月31日前给齐。次子张x1分得路东老宅正房肆间,院墙猪圈相随。但要补助张某3人民币捌佰元,在1986年12月31日前给齐。三子张某3未分得房,由张某6补给柒佰元,张x1补给捌佰元,合计得到盖房款壹仟伍佰元。四子张某5分得村北路东正房叁间,让张某3在筹备盖房时间居住叁年。家中所有树木、木材、砖都归盖房户张某3所有。二、家具、炊具、农具分配:现在谁用的就归谁所有,不再另分。签订上述分家单时,黄x、张某5均不在场。

 

  2017年5月30日,张某6、张某4、张某3、张某5签订《分家确认书》,记载,张x和黄x一共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张某6、次子张x1(2010年初去世)、三子张某3、女儿张某4、小儿子张某5。父亲张x于1985年去世,母亲黄x于2007年去世。现登记在母亲黄x名下的x号院分家时分给了次子张x1,但该房屋登记一直未进行变更,为防止将来子女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分歧,现对分家事宜进行如下确认涉案房屋属于次子张x1一家现有,与其他子女没有任何关系。

 

  x号院登记在黄x名下,原有正房四间建造于1972年,未进行过翻建,现由杨某、张某1、张某2居住使用。

 

  另查,张某6自己名下有位于北京市x1号宅院一处,张某3自己名下有位于北京市x2号宅院一处,张某5自己名下有位于北京市x3号宅院一处。张某4外嫁他村。

 

  三、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所在院落院内北房四间由原告杨某、张某1、张某2分别继承所有三分之一份额。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涉案房屋及其院落确系分给了张x1,首先,张某6、张某4、张某3、张某5均认可在《分家确认书》签字,该确认书中明确记载x号院属于张x1一家享有;而且在1986年的分家单中,对兄弟四人的住房进行了分配,对家庭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从内容上看是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的。并且张x、黄x五个子女后期的居住情况亦同分家单的内容相一致。庭审中,张某4、张某5亦承认确实存在分家的事实。根据以上客观情况,法院认定1986年黄x一家确系达成了将x号院分给张x1的合意;最后,x号院房屋由张x1一家居住使用,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在本案之前亦未提出过异议。于此同时,x号院北房四间建造于分家之前,分家后北房四间亦未进行过翻建,杨某、张某1、张某2均认可x号院北房四间系张x1的遗产。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综上,法院认定x号院北房四间系张x1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杨某、张某1、张某2作为张x1继承人,各继承人亦同意每人继承三分之一。故杨某、张某1、张某2要求继承张x1在x号院北房四间的房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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