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典型案例

律师介绍
执业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典型案例 >

房地产律师 解析卖房人长时间不要求支付房款对该付款请求权的不利影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诉称:1.签订合同时,唐某涉嫌伪造宋某的签名和手印,且从档案显示,签订合同时宋某未到达现场,无任何授权委托;2.双方曾口头约定房屋买卖的价格为每间房20万元,且宋某曾经主张过支付房款,有宋某亲书的委托书、王某1的证人证言为证。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我与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返还房屋财产权;3.诉讼费用由唐某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辩称:不同意宋某的请求。宋某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把房子分给子女们,免得子女为房子发生矛盾,现唐某1企图霸占父母财产,打着母亲的旗号起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宋某本人在现场,并亲自签字按了手印,盖了图章,如果卖方本人不到现场签字,根本办不了过户手续。唐某1提到的宋某亲书的委托书中没有日期,唐某1对此前后解释不一,违背事实。

 

  三、审理查明

 

  宋某与唐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唐某、唐某1两个子女。唐某2于1992年1月21日死亡。唐某3系唐某之女。

 

  北京市某区××胡同20号3幢、7幢、13幢、14幢、15幢、16幢共六间房屋原登记在唐某2名下,唐某2去世后,1992年7月29日,宋某及子女在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所有子女均表示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上述房屋由宋某一人继承。后宋某依据继承公证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2007年10月1日,唐某与宋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网签合同,以下简称诉争合同),其上记载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出卖人所售诉争房屋,建筑面积18.3平方米。……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33590元(小写),拾叁万叁仟伍佰玖拾元整(大写)。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1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四。1、自行交格,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见附件五。……第六条房屋的交付。出卖人应当在2007年10月1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合同及附件中对于房屋价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税费相关规定、权属转移登记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均未作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2007年11月3日,唐某取得了北京市某区20号14幢房屋的产权证书。

 

  同日,唐某还作为唐某1、唐某3的代理人与宋某分别签订了三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网签合同),上述三份合同除房屋地址、面积及价款外,其余内容与本案争议合同内容相同。唐某1取得了北京市某区20号7幢房屋的产权证书,唐某3取得了北京市某区20号3幢房屋的产权证书,宋某取得了剩余一间即北京市某区20号15幢房屋的产权证书。

 

  审理中,唐某主张宋某的真实意愿是将房屋分配给子女,并非卖房,基于过户费用的考虑,才采取的买卖形式,王某1之前取得了其他房产,故未参与此次分配,孙女唐某3对宋某十分孝顺,故宋某将半间房屋分配给了唐某3,宋某分配房屋虽采取了买卖的形式,但实际上属于赠与,所有子女均未付款,宋某也从未要求过支付房款。

 

  宋某对唐某主张的赠与一节不予认可,但认可所有子女均未付款,其本人未付款的原因在于其提前退休在家照顾宋某,故宋某答应其不用支付房款。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宋某与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只是约定了产权过户需要的必备条款,即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款数额等,而房屋买卖合同必备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解决争议的方法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均未进行约定,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宋某并非只是与唐某一人签订合同,而是与四名子女及一名孙女同时签订了相同内容的合同,并办理了过户,但多年来,无一人付款,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宋某曾要求过支付房款。综合考虑宋某的家庭亲属关系、房屋分配情况及在案证据,应当认为,宋某与唐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唐某,应属于无偿给予财产的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将诉争房屋赠与给唐某,故唐某取得诉争房屋无需支付价款,宋某以唐某未支付房款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