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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中的财产未更名,该协议有效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唐禄诉称:我父亲唐继义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X中心某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唐继义的继承人是配偶李艳及子女唐禄、唐璟。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禄、唐璟、李艳共同依法继承唐继义的全部遗产。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艳、唐璟辩称:认可李艳、唐禄、唐璟作为唐继义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唐继义名下的X中心房屋并非唐继义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虽然该房屋是以唐继义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唐继义与李艳签订的《分居协议书),X中心房屋属于李艳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艳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在唐继义去世前,双方均未对此协议反悔。因此该协议书是有效的,X中心房屋是李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唐继义的遗产。对于唐继义名下的其他财产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

 

  三、审理查明

 

  唐继义与被告李艳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璟。唐继义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禄,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唐继义父母均早已去世。唐继义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2010年10月2日,唐继义与被告李艳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继义、李艳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X中心的房子归李艳拥有.李艳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继义不得阻挠和反对,带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某街道的房产归唐继义所有。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2012年11月28日,北京X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分居协议书》主唐继义签名为其本人所签。

 

  关于X中心房屋,现登记在唐继义名下。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车牌号为京XXX号轿车由被告李艳继承,被告李艳向原告唐禄支付折价款16666元。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某房屋归被告李艳所有,被告李艳向原告唐禄支付折价款180万元。

 

  3、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X中心某房屋归李艳所有,并由李艳偿还剩余贷款。

 

  4、被告李艳向原告唐禄支付被继承人的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8366元。

 

  5、被告李艳向原告唐禄支付被继承人的家属生活补助费5366元。

 

  五、房地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唐继义的遗产范围。

 

  第一,唐继义与李艳于2010年10月2日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李艳、唐璟认为该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唐继义与李艳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唐禄认为该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律师认为,从《分居协议书》内容和形式来看,本案中唐继义与李艳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第二,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李艳、唐璟认为,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唐禄主张,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律师认为,唐继义与李艳所签协议关于X中心房屋的分割,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应当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就本案而言,应以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为宜。

 

  综上,本案中,《分居协议书》约定"X中心房屋归李艳拥有,李艳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继义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该协议书系唐继义与李艳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应当将X中心房屋认定为李艳的个人财产,而非唐继义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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