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改房转换继承纠纷中,多份遗嘱效力认定与房屋份额分层计算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妻子陈芳(化名,胜诉方)凭借丈夫林志强(已故)2017 年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后于被告林薇持有的 2016 年遗嘱),结合房屋为婚内共同财产的事实,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 67.27% 份额,驳回继女林薇(化名)“继承全部房屋” 的主张,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林志强(已故,2022 年 12 月去世),生前有两段婚姻:第一段与杨丽(林薇母亲,1996 年 1 月去世)结婚,育有一女林薇(被告);第二段与陈芳(原告,胜诉方)结婚(1998 年 5 月登记,2020 年 7 月离婚后次日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芳之女陈雪(原告继女)在二人结婚时已成年,与林志强无扶养关系。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022 年 9 月登记在林志强名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筑面积 83.48 平方米),由 “二号房屋”(原 402 号房屋)转换而来 ——2005 年林志强将二号房屋出售给甲研究院,2006 年以 21.02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抵扣二号房屋售房款 13.76 万元,实际支付 7.26 万元),购买时间在陈芳与林志强婚姻存续期间。
二号房屋:1993 年林志强与杨丽按房改政策购买(1996 年补交房款转为成本价房),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杨丽 1996 年去世后未分割。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芳提交2017 年 2 月 21 日林志强自书遗嘱(附录音、见证人证言) ,主张一号房屋归自己继承,反驳林薇的诉求:
陈芳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 2017 年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及生活结余归妻子陈芳所有”,林志强亲笔签名按印,见证人周某 3、孙某签字),结合录音(林志强称 “2017 年遗嘱在后,推翻此前给林薇的遗嘱”)、2010 年林志强三份遗嘱(均表示财产归陈芳),证明遗嘱系真实意愿;
房屋权益证据:提交一号房屋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证明购买于婚内,抵扣的二号房屋售房款 13.76 万元中,林志强享有的 50% 份额(6.88 万元)属婚内共同财产,实际支付的 7.26 万元亦为共同出资,故一号房屋含夫妻共同权益;
反驳林薇主张:称 2020 年离婚系为出售弟弟代持房屋(非真实感情破裂),离婚协议中 “二号房屋归林志强” 不影响一号房屋的婚内属性,且林薇持有的杨丽 1995 年遗嘱真实性存疑。
林薇的抗辩:
遗嘱无效:提交 2016 年 10 月林志强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归林薇继承”),主张该遗嘱更早;称陈芳 2017 年遗嘱中 “遗属”“立属人” 系笔误,见证人日期涂改,非真实意愿;
房屋权属争议:主张二号房屋属林志强与杨丽共同财产(杨丽占 50%),一号房屋由二号房屋转换而来,故杨丽的 50% 份额转化为一号房屋权益,应由自己继承(依据杨丽 1995 年遗嘱);且一号房屋购房款为林志强个人房补,与陈芳无关;
要求全部继承:主张一号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仅需向陈芳支付少量折价款。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效力:林薇不申请对陈芳 2017 年遗嘱鉴定,亦无证据证明遗嘱受胁迫;2017 年遗嘱订立时间晚于 2016 年遗嘱,按 “后遗嘱优先” 原则,2017 年遗嘱有效;杨丽 1995 年遗嘱(载明 “财产归林薇”)因陈芳不申请鉴定,法院推定有效。
房屋份额基础:二号房屋属林志强与杨丽共同财产(杨丽占 50%),2005 年出售得 13.76 万元,该款项中杨丽的 50%(6.88 万元)为其遗产,由林薇继承;林志强的 50%(6.88 万元)属与陈芳的婚内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出资:购买一号房屋的 21.02 万元中,6.88 万元(林志强份额)+7.26 万元(实际支付)=14.14 万元属陈芳与林志强婚内共同财产,占总房款的 67.27%。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多份遗嘱效力排序与房屋份额分层计算,法院最终支持陈芳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陈芳持有的 2017 年遗嘱有效,优先于林薇的 2016 年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撤回与变更):“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形式要件无缺陷:2017 年遗嘱为林志强亲笔书写,签名按印、注日期完整,见证人签字虽日期有涂改,但见证人出庭证明 “林志强自愿订立”,涂改属笔误,不影响效力;“遗属”“立属人” 系用词错误,结合录音及 2010 年遗嘱,可确认 “将房屋给陈芳” 的核心意思,无歧义;
后遗嘱优先原则:林薇的 2016 年遗嘱虽形式合规,但订立时间早于 2017 年遗嘱,且林志强在录音中明确表示 “2017 年遗嘱推翻此前遗嘱”,故 2017 年遗嘱效力优先,林志强对一号房屋的份额应按该遗嘱由陈芳继承。
2. 一号房屋份额按 “夫妻共同财产 + 遗产继承” 分层计算,陈芳获核心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
第一步:拆分二号房屋售房款权益:
二号房屋出售得 13.76 万元,其中杨丽的 50%(6.88 万元)为其遗产,按杨丽 1995 年遗嘱由林薇继承,对应一号房屋权益占比 = 6.88 万元 ÷21.02 万元≈32.73%;
林志强的 50%(6.88 万元)属与陈芳的婚内共同财产,对应一号房屋权益占比 32.73%(夫妻各占 16.365%);
第二步:拆分一号房屋实际支付款权益:
实际支付 7.26 万元为婚内共同财产,对应一号房屋权益占比 = 7.26 万元 ÷21.02 万元≈34.54%(夫妻各占 17.27%);
第三步:汇总各方份额:
陈芳的份额 = 16.365%(林志强婚内份额)+17.27%(自身婚内份额)+ 林志强继承杨丽的 32.73%(按 2017 年遗嘱继承)≈66.365%(法院最终精确计算为 67.27%);
林薇的份额 = 32.73%(继承杨丽遗产),与陈芳主张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3. 林薇的 “个人出资” 主张无证据,一号房屋含婚内共同权益
林薇主张 “一号房屋购房款为林志强个人房补”,但未提交房补发放记录、专款专用证明等证据;而一号房屋购买于陈芳与林志强婚姻存续期间,根据 “婚内购房推定为共同财产” 原则,即使部分款项来源于林志强个人收入,亦属婚内共同财产,故林薇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芳继承所有;
原告陈芳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向被告林薇支付房屋折价款 147.285 万元(按房屋市场价值 450 万元 × 林薇 32.73% 份额计算)。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房改房转换继承与多份遗嘱争议”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多份遗嘱并存:紧盯 “订立时间 + 核心意思”,后遗嘱优先
时间排序是关键:立有数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需留存遗嘱原件及订立时间证据(如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避免因 “时间模糊” 丧失优先效力;
核心意思一致性:若存在多份遗嘱,需确保后遗嘱明确 “推翻此前遗嘱”(如本案林志强录音表述),或内容与前遗嘱无冲突,避免因 “意思模糊” 导致部分无效。
2. 房改房 / 转换房屋继承:分层梳理 “原房屋权益 + 现房屋出资”
原房屋权益拆分:若现房屋由原房改房转换而来,需先明确原房屋的夫妻共同属性、遗产份额(如本案二号房屋杨丽 50% 份额),再按 “原房款占现房款比例” 折算现房屋权益;
现房屋出资举证:婚内购买的转换房屋,需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证明出资为婚内共同财产,即使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收入,亦不改变共同属性,反驳 “个人出资” 主张。
3. 遗嘱订立:注重 “用词准确 + 证据留存”,降低争议风险
用词规范无歧义:避免 “遗属”“立属人” 等笔误,核心财产(如房屋地址、产权证号)需表述准确,必要时附房屋照片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辅助证据不可少:除遗嘱原件外,可同步录制立遗嘱视频(记录意愿表达、签名过程)、留存见证人联系方式,后续发生争议时,通过多证据佐证遗嘱真实性,避免 “孤证难立”。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后遗嘱优先、份额精准计算”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涉及房改房等特殊房屋继承,需分层厘清原房屋与现房屋的权益关联;多份遗嘱并存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同时注重证据留存,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