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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一方认为存在协议要求解除应当在一年内起诉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2-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给付我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821日登记结婚,2019325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男方承诺一次性支付女方500000元,离婚后,赵某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500000元,本案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时自愿协商一致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予以履行。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辩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我不应该给她500000,离婚协议是张某用孩子威逼我,我被迫签订的。我曾经起诉过撤销离婚协议,因找不到张某,我撤诉了。

 

法院查明

张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8821日登记结婚,于2019325日协议离婚。2019325日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一、子女抚养:姓名赵某颂,男,该子女已成年,该子女学费由男方独自承担。二、婚后共同财产分割:1.婚后位于丰台区占地所得赔偿离婚后女方和儿子赵某颂各占一半。2.位于房山区田各庄村的宅基地,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系男方父亲所留遗产,经协商离婚后男方法定继承的份额归儿子赵某颂所有。男方承诺一次性支付女方500000元(伍拾万元整)。位于丰台区一处150平方米的平房,该房屋即将拆迁,男方自愿放弃该处房产所有拆迁回迁房面积及补偿款,男方应得份额归儿子赵某颂所有。赵某称受张某胁迫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并提交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明,张某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某50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某认为存在胁迫情形,但未在一年内撤销离婚协议,现已过除斥期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应按约定履行。故对张某要求赵某给付500000元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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